⊙記者 丁寧 ○編輯 于勇
宣判結束后,上海高院召開新聞發布會,上海高院副院長鄒碧華就李旭利一案的基本案情及審理經過做了通報,并就為何維持原判作出解釋。
本案最大的爭議焦點是涉案股票是否李旭利指令李智君購買。鄒碧華表示,在案證據證實,李旭利因其職務而事先掌握交銀施羅德公司旗下基金購買工商銀行、建設銀行股票的未公開信息。涉案證券賬戶資金來源于李旭利夫婦及其親屬,李旭利系賬戶實際控制人之一。涉案證券賬戶于交銀施羅德公司旗下基金購買工商銀行和建設銀行股票期間滿倉購買相同股票,購買股票的時間、種類高度吻合。且除了此次購買之外,從未有購買上述股票的記錄,而此次交易是涉案證券賬戶交易金額最大的一次。
“由于涉案股票成交量巨大,李智君違規擅自交易可能導致的經濟損失及單位和責任人員因此而可能遭受的嚴厲處罰風險,遠遠大于因提高證券營業成交量所能帶給李智君個人及所在單位的收益,且當時市場公開信息中并無特別利好因素選擇上述涉案股票。”鄒碧華表示,“故李智君缺乏甘冒風險擅作購買決定的基本行為動機,亦無相應證據證明李智君擅自決定為李旭利購買涉案股票。”
鄒碧華表示,李智君在偵查人員問其為何要代為購買涉案股票,是否和袁雪梅或者其他人商量過時,分別回答“記不清了”、“想不起詳細情況了。”李智君對如此巨大的交易行為回答“記不清”,不符合常理,其證言顯然不具有可信度。此外,李旭利本人在一審庭審及之前均穩定供認是其本人指令李智君購買涉案股票,在二審中才以被引誘、脅迫為由翻供。但經我院依法調查,李旭利的認罪供述筆錄合法有效,依法可以作為定案的證據。
上海市高院認為,綜合現有證據和相關事實,足以認定涉案證券賬戶中的工商銀行、建設銀行股票系李旭利指令李智君購買。原判認定李旭利犯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故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