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享華
備受各界關注的“李旭利老鼠倉案”塵埃落定,昨天上海高院終審宣判,駁回李旭利的上訴,維持原判。李旭利因犯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4年,并處罰金1800萬元,違法所得1071萬余元予以追繳。
至此,這名曾經在公募基金界叱咤風云的“明星基金經理”,成為一系列“鼠患”中又一個被刑事處罰的“年輕有為者”。此案雖已落幕,但是與“老鼠倉”有關的制度缺憾卻也在提醒更多金融工作者需要更高規格的自律。
昨天,上海高院副院長鄒碧華在該案宣判后的新聞發布會上說,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犯罪是我國目前資產管理和代客理財市場的一大頑疾,在基金證券市場比較普遍,嚴重影響資產管理和基金、證券、期貨市場的健康發展。
上海法院2012年以來,共計審理這樣的案子3件,分別為原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微博]許春茂案、原交銀施羅德公司鄭拓案、原平安資產管理有限責任公司夏侯文浩案以及李旭利案。若加上2011年的許春茂案,四案涉案總值2.6億余元,違法獲利共計3470余萬元。
值得一提的是,許春茂案件判了緩刑,罰金210萬。但是后面三起案件被告人均被判處實刑,并處600萬元至1800萬元不等的罰金。外界認為這類案件判決還是偏輕,為此上海高院刑二庭副庭長、李旭利案的審判長肖晚祥解釋說,因為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在刑法上最高刑期就是5年,像李旭利判處4年并不能說是輕判。
鄒碧華更是直言,我國目前在該罪名上的規定并不太有利于打擊此類犯罪,“未公開信息”不屬于法律規定的內幕信息,這個罪名也是2009年刑法修訂時增加的,它要求法院查明完整的證據鏈,舉證責任主要在控方,但這類案件日趨隱蔽,查處和證明起來都比較困難。
而美國是把利用非公開信息歸為內幕交易罪,設定的是嚴格責任,只要掌握內幕信息并且從事交易就構成犯罪;中國香港和臺灣則是規定了“舉證責任倒置”,即如果內幕人員從事交易,則必須自證沒有利用內幕信息。
鄒碧華告訴《第一財經日報》,目前我國證券領域發展還處于起步階段,相關制度確實存在還不夠健全的情況,雖然不斷在進步,如今犯罪手段越來越隱蔽,也說明法律在起作用,目前的規定如果不再適應打擊這類犯罪的要求,那么繼續修訂完善也是題中應有之義。
此外,像美國還規定這類案件受害者可以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要求違法者返還所獲得非法之利益,同時對其損失進行賠償;甚至舉報非法“內幕交易”者還能夠獲得不超過行政罰款10%的獎金,以此鼓勵公眾對“老鼠倉”等內幕交易的監督。而這些制度其實也完全可以作為中國證券領域的法治借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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