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亮亮
昨日,受各界高度關注的“李旭利老鼠倉案”在上海高院終審宣判,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李旭利因犯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被判處有期徒刑4年、并處罰金1800萬元、違法所得1071萬余元予以追繳。
2010年6月,稽查人員在查辦一起上市公司異常交易案過程中意外發現李旭利登記資料的錯漏,這些錯漏引發后續的一系列細致調查,并最終導致李旭利案發。翌年8月,李旭利被刑事拘留。11月,中國證監會正式通報李旭利的“老鼠倉”行為。
2012年5月,檢方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11月,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法院認為,李旭利作為基金管理公司的從業人員,利用因職務便利獲取的未公開信息,違反規定,從事與該信息相關的證券交易活動,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并處罰金1800萬元,違法所得1071萬余元予以追繳。
李旭利不服判決,案件進入二審。李旭利一方向法院提出非法證據排除申請,請求排除李旭利在偵查、審查起訴、一審期間的所有認罪供述及袁雪梅在偵查機關所作指證李旭利指令李智君購買股票的證言。庭前會議后開庭審理前,合議庭向李旭利的辯護人提供了李旭利在偵查機關第一次做出認罪供述的完整同步錄音錄像資料,合議庭也對錄音錄像資料進行了仔細審查,同時,根據辯護人的申請,調取了李旭利在偵查階段寫給其妻子袁雪梅的兩封信。
二審庭審過程中,法院就證據收集的合法性進行了法庭調查。檢察員當庭決定撤回袁雪梅的該份證言,不作指控證據使用。至于辯護人質疑的其他證據,根據出庭檢察員的申請,法院通知偵查人員王勇、陸漪康出庭說明情況,并由控辯雙方對其進行了詢問。庭審中,李旭利的辯護人對錄音錄像未提出異議。
合議庭經休庭評議后當庭宣布,根據對李旭利供述認罪過程和相關錄音錄像資料的審查,結合法庭調查查明的事實和證據,李旭利及其辯護人提供的相關線索材料,不能證明偵查人員訊問李旭利時實施了刑訊逼供行為,也不能證明偵查人員脅迫、引誘李旭利供認犯罪事實。李旭利供認的作案過程及相關細節系其自行敘述形成,李旭利及其辯護人提出偵查人員脅迫、引誘李供述犯罪事實查無實據。據此決定,對李旭利及其辯護人提出排除李旭利認罪供述的申請不予支持。
昨日二審裁定書中,法院認為現有證據和事實已足以認定李旭利指令李智君購買涉案股票:第一,李旭利因其職務而事先掌握交銀施羅德公司旗下基金購買工行、建行股票的未公開信息;第二,涉案證券賬戶資金來源于李旭利夫婦及其親屬,李旭利系賬戶實際控制人之一;第三,涉案證券賬戶于李旭利任職的交銀施羅德公司旗下基金購買工行、建行股票期間滿倉購買相同股票;第四,沒有證據支撐李智君擅自決定為李旭利購買涉案股票的可能性;第五,李旭利在一審判決前穩定供述自己指令李智君購買工行和建行股票。
同時,法院還就涉案證券賬戶股票買賣是否屬于“先買先賣”、相關行為是否符合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的構成要件,交銀施羅德公司旗下基金對工行、建行股票的買入是否可以拉升股價、從而認定李旭利指令李智君購買上述股票是否符合情理,李旭利是否“違反規定”從事相關證券交易等問題進行了詳細的論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