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旭利將案件重要細節寫在三張紙條上,誰將字條帶出看守所?
李旭利在一審時為何對關鍵證據保持緘默?
在李旭利一審“撒謊”的背后,誰在干擾司法的公正?
【證券市場周刊】(本刊記者 秦穎)誰都不曾想到,曾經被傳得沸沸揚揚的基金明星李旭利案,竟然從頭到尾都是一個為求迅速結案而編造的“謊言”——當這一說法于5月23日在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的二審法庭被公開后,讓人錯愕。
2012年11月23日,李旭利一審被控涉嫌“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非法獲利1071.57萬元而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罰金1800萬元。同時,對其違法所得1071.57萬元予以追繳。
二審中,整個庭審圍繞是否警方存在非法取得證據和認定李旭利案的核心證據是否真實存在而展開辯論。辯方律師提供了一系列的證據,甚至包括他們認為是警方要求李旭利給家人及另一涉案證人寫的紙條——企圖證明李旭利的很多行為均可能存在非自愿的異常性。
《證券市場周刊》記者全程直擊李旭利案的二審,主審法官在庭審中宣布:經過合議庭審議,李旭利及其辯護人提出的證據不能證明偵查人員刑訊逼供的事實,脅迫引導李旭利認罪等也查無實據,因此對其排除有罪供述的申請不予支持。
許多謎團仍像一堆亂麻,讓人難辨真偽。
關鍵證詞
李旭利案一審時,其辯護律師朱有彬和段厚省均為李旭利做了無罪辯護。
朱有彬曾宣讀了證人李智君的證言。公安機關問:你當天為何購買這兩只股票?李智君回答:我記不清了,記得有一次我打電話給袁雪梅(李旭利的夫人),詢問為何拋售股票,袁將電話交給了一個自稱是(擁有)袁雪梅賬戶的人,對方說是大勢不好,但當時我并不知道對方是李旭利,我是在證監會查了這件事后,我才知道跟我通話的是李旭利。
朱有彬指出,指令在這個地方就戛然而止了,指令要用發出者和接收者,難道通過心理暗示嗎?朱有彬認為,檢方在證明李旭利關鍵“指令”李智君交易的電話中,缺失對電話時間和內容的證據,對有沒有指令、指令了多少交易,這些證據都僅有李旭利個人的證言,不足定罪。
段厚省也指出,李旭利的供述和李智君、袁雪梅的供述沒有形成關聯性,因為李智君和袁雪梅對打電話的細節全都記不清了。
但檢方提供的相關交易記錄顯示:2009年4月7日,在集合競價期間,李智君操作的單子僅用兩分鐘就全部下單完畢,而基金是9:45分下的單,前后僅差約15分鐘。
因此,一審公訴人表示,證券交易的行為具有完成的瞬間性,所以在證券交易的過程中,很可能證據會比較少。但整件事因為要買股票而打電話、電話內容也按對方的意思買了建行和工行的股票、這兩個賬戶交易的時間正好是交銀施羅德公司購買同樣股票交易的時間,這些事實都是客觀存在的。
很顯然,李旭利兩位辯護人當時的說法沒有獲得法院的支持。但當再次回顧當初庭審時的辯護詞和部分對話時,似乎讓人有了重新審視的空間。
這是一段公訴人和李旭利的對話——
公訴人:你曾經坦白過,但是后來又翻供了,今天公訴人希望你能珍惜這次庭審的機會,明確向法庭承認自己犯罪的行為,爭取從寬處理,聽清楚了嗎?
李旭利:我從來沒有翻供的行為。
公訴人:親筆供詞不是你自己寫的嗎?
李旭利:親筆供詞實際上他們給了我一份供詞,讓我按照上面寫一下,說你主動來寫,態度更加好一點,當時主要是讓我太太可以來指證我。
三張字條
“讓我太太可以來指證我,”這在二審時,李旭利推翻了一審的說法,他說,因為從來沒有發生過本案的關鍵事件——電話指令交易,所以警方讓他寫了數次紙條傳遞給本案的另外兩名涉案證人,企圖“串供”,以此來使三人說法一致,并最終定罪。
如果是真的,那李旭利從一開始就對公眾撒了一個彌天大謊!可是,那樣對李旭利有什么好處?他為什么要撒謊?撒謊會讓自己坐牢,為什么要撒謊?
這里有一個細節,如果不是二審,恐怕永遠都不會公布。
2011年8月14日,警方從北京把李旭利押回上海,最初,警方的審訊工作沒有進展。因為李旭利一直不肯“交代”為什么自己實際控制的股票賬戶買入股票時間和自己任職的交銀施羅德基金[微博]買入相同股票的時間這么接近。
據李旭利回憶,當時他的太太和大舅子都在隔壁被隔離審訊,警方對李旭利說,如果李旭利再不交代事實,其妻有可能被羈押。當時李旭利考慮到家里剛滿7歲的孩子還需要人照顧,便希望妻子能盡快出去,就講出了這樣一個“事實”:4月7日上午,是他跟股票經紀人李智君通過電話,指令對方購買工行和建行的股票。
然而,該證詞在8月17日的審訊中又發生了變化:即打電話的時間變成了4月6日晚,是由李智君打給李旭利的太太,然后李旭利在聽到通話內容后,主動接過電話下達了購買指令。
對于兩次證詞的變化,李旭利的解釋是:一、自己其實不認識李智君,第一次編謊話是為了讓妻子盡快脫身;二、4月7日是工作日時間,基金經理根本不可能對外打手機;更改證詞是為了圓謊;三、李智君平時跟妻子聯系,通過改證詞讓電話事件顯得合情合理,是為了進一步圓謊。
如果沒有二審,那這些細節顯得無關緊要;但現在有了二審,這些細節就讓人疑惑:為什么會有一次次的更改說法?是因為李旭利不想直接一次到位地坦白?還是真的一切都是謊言,需要不斷圓謊?
為了證實李旭利說這些“事實”的時候都是非自愿的,李旭利的二審辯護律師周澤拿出了數張經過警方之手傳遞的、李旭利寫給妻子及李智君的紙條。
2011年8月24日,一份寫給李智君的紙條這樣說:我知道您有些講法是希望為我開脫……所以,你就配合上海經偵的工作吧,將4月6日我們之間的通話事實告訴警方。
2011年9月2日,一份寫給袁雪梅的紙條:2009年4月6日晚營業部打電話給你,后來我拿來接了,雖然時間已久,但這就是我的記憶,你可能忘記了,我擔心你完全否認會導致公安部門對你采用強制措施,這就沒有必要了。因為這導致我們的孩子失去全部的親情,也就讓我完全失望了。沒有家的念想,其實我就失去了精神支柱,這你要理解。事已至此,我想我們更主要的是爭取短的刑期,或者爭取緩刑,想完全沒事可能是不現實的,這也是大家,包括律師應該努力的方向,有些無用的工作就沒意義了。
2011年9月14日,另一份寫給袁雪梅的紙條:我的案子深圳營業部的李總一直并不配合上海經偵的工作,使警方難以盡快結案。但這種不合作的態度可能導致他們采取強制性措施,對她可能造成非常不必要的傷害。事情到現在的狀況,其實這種態度已經沒有意義,就算沒有她的配合,都未必真正影響最終結果。我想你可以直接打電話給她,請她把2009年4月6日晚她打你手機,后來我接電話的情節告訴警方……我之前寫過一封信讓警方帶給她,但她可能懷疑信的真實性,以及信是否是我的真實意愿。你可以明確告訴她,那就是我的想法,我不希望與此無關的人受到不必要的傷害。實在不行,你去一次深圳當面跟她說清楚。
這些紙條都非常奇怪,一是李旭利竟把該案的重要細節都反復在紙上寫明,的確有串供嫌疑;二是這些紙條竟然是由警方傳遞出去的,因為在9月14日的紙條上寫明曾讓警方帶紙條給李智君,如果不是警方帶出的,應該不會讓這樣的紙條存在。
脫罪證據
那么,既然有證據證明給李旭利定罪的理由存在一定的質疑性,這樣的紙條為什么沒有作為證據出現在一審呢?
“紙條當時只是給李智君和袁雪梅看了一眼,后來又由經偵帶回去了。一審時,主要是認為跟警方好好配合的話,可能可以爭取盡量少的刑期或者緩刑,所以不方便(提出上述立場)。”二審律師周澤告訴記者,“這些材料都是二審時,我們努力向法院申請了解到的材料。”
此外,李旭利在二審中也當庭表示:實質上在經偵把案卷交到檢察院之前,經偵人員專門來看守所,也跟我說過,這個案子我們很快就結案了,你如果想早點出獄呢,你后面跟檢察院的很多調查也要配合。至少要跟經偵說的差不多。這樣的話跟許春茂的案子一樣可能判緩刑,或者像韓剛那樣,很輕就過去了。實質上當時相關的案子也出來了。可能最終也就判了一年實刑。而我當時已經羈押十個月了,對我來說,如果承認了(之前的說法),可能最重就一年。如果我不承認,可能又會調查一圈,可能在里面呆的時間會更長。所以我自己考慮反正當時已經做了這個程序了,別人也不會把這個東西撤掉,如果自己非要較真推翻這些說法,那可能這些東西轉一圈,結案的時間更長。
“所以當時可能自己有這么一個比較稀里糊涂的認識,這個事情就這樣吧,就息事寧人吧,談一下就談一下吧,我當時想可能最多也就兩個月,如果能判緩刑的話,可能直接就可以走了。”李旭利在法庭上說。
而在二審中,袁雪梅因為是李旭利妻子的敏感身份而被撤銷了證人身份。對此,記者通過律師了解到,袁雪梅的確是有話要說。記者獲取的一份2013年2月20日袁雪梅手寫的情況說明,里面所說的情況跟一審認定的事實有很大出入。
情況說明中談道:記得大概9月初,王警官再次通知我到經偵總隊問話,并給我看了我先生寫給我的信,讓我看后配合經偵作證,筆錄內容大概描述了4月6日通電話的情況。我當時就感到莫名其妙,不知為何突然有這么一個環節出來,而且我還是當事人之一。現在我仍記得當庭問話的是曹警官與王警官。曹警官一開始勸說讓我配合承認……我當時就清楚地說,我并不記得4月6日有這么一個電話……后來,王警官以為我怕牽涉其中,告訴我說:你是不是把電話給你老公后你就走開了,去別的房間做家務啦,你并不知道通話內容。這就是為何判決書第11頁中有“袁雪梅接到李智君的來電,李旭利拿過電話與李智君講了幾句,但由于袁當時走開了,故不知道具體通話的內容”這一說法的來由。
“而在當時,這并不是我的真實意思表示,最后在實在沒辦法的情況下,我要求在我的筆錄上添加兩句話,否則我不簽字:1.通電話的具體時間我不記得了;2.當時的具體情形我也不記得了。”袁雪梅的情況說明中強調。
此外,該情況說明還寫道:這次筆錄后大概一周……我被勸說,如果我能配合調查取證,這有利于減輕對我先生的處罰。由于經偵的警官說讓我打電話給李智君,或到深圳去直接找李智君,第二天我就聽從經偵的安排買機票到了深圳。
在第一次沒有見到李智君的情況下,袁雪梅又被再次勸說第二次去深圳。
袁雪梅這樣寫道:由于我已經按他們的要求去過一次深圳了,并且這是一個讓我去找證人來證明我老公有罪這一完全不近情理的要求,所以我內心非常不情愿,但王警官對我進行了勸說,并讓我周一上午給陸警官打電話,陸警官也對我進行了勸說,要求我最好說服李智君作證,證明我先生的犯罪事實,并告知這次檢察院也要一起去,如果我配合,會給檢察院留下好的印象,這樣有利于在將來的法庭審理中減輕對我先生的處罰,還表示這樣緩刑的概率很高,如果我早配合的話,說不定人現在都已經出來了,基于他們的這些表示,我決定再次配合他們。
袁雪梅在最后說明中寫道:我原本相信公檢法的承諾是言而有信的,但當初公安局對我的承諾最終未能在判決中得到體現,所以我決定將我前后配合經偵辦案過程中我的證詞并不完全是我的真實意思這一情況做出說明。
上海經偵的王警官和陸警官在二審當天的出庭中完全否認了上述說法。
雖然想要沖破李旭利案迷霧的一直只是李旭利或袁雪梅的單方面證詞,但也確實說明了不少問題。即使法院不支持證明偵查人員刑訊逼供的事實,也認為“脅迫引導李旭利認罪等也查無實據”,但疑惑總是存在——反常的調查背后,難道真的不存在這次通電話而其實是一次逼供?如果沒有這次通電話,那兩筆時間關系這么接近的關聯交易真的只是巧合?至少,指控李旭利涉案的證據鏈條似乎可能會崩塌了。
李旭利曾在一審時說:他們把我帶進來,就是想證明我是有罪的。沒想到,一語成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