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基金法》打開了基金經理炒股的大門,但不論是作為基金經理還是作為基金公司或是監管部門,對于基金經理炒股一事還是需要保持慎重。必須加強監管,讓基金經理炒股透明化。只有如此,才能真正體現證監會近年來所強調的“放松管制,加強監管”的行業監管思路。
對于基金經理炒股一事,基金經理還是自律一些為好。雖然《基金法》開啟了基金經理炒股的大門,但回歸到現實中來,基金經理炒股難免會惹出各種各樣的是非。
首先,基金經理炒股涉及基金經理乃至整個基金業的職業道德問題。基金公司本身就是代客理財的,其職責就是全心全意地幫客戶理財。而作為基金的客戶(也即基金持有人)來說,是為此支付了基金管理費用的。換一句話來說,在正常的交易時間內,基金經理等從業人員必須一心一意地為基金持有人服務。但基金經理炒股,這實際上是在正常的工作時間內,基金經理在干自己的私活。這顯然是有損基金業的職業道德的。特別是在目前基金管理費旱澇保收的情況下,基金公司一邊收取了基金持有人的管理費,一邊卻允許基金經理等從業人員干私活,這種做法不僅有損基金業的職業道德,而且也有損基金公司的形象,進一步動搖基金持有人對基金業的信心。
其次,基金經理炒股很容易與基金份額持有人發生利益沖突,引發各種是是非非。比如,基金經理買進自己打理的投資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如果是個人買在前,基金買在后,那么投資基金就有為個人抬轎的嫌疑;如果是基金買在前,個人買在后,那么這又有老鼠倉的嫌疑。又如,基金經理個人買進的股票不與投資基金買進的股票相同,如果買進的股票后市確實表現不錯的話,基金持有人不能不質疑基金經理是把好股留給了自己;相反,如果基金經理個人買進的股票表現很差,基金持有人又不能不質疑基金經理的投資水平太差。因此,為避免瓜田李下,基金經理還是以不炒股為宜。
而從“加強監管”的角度來看,不論是基金公司還是監管部門都應該加強對基金經理炒股的監管,讓基金經理炒股透明化。除了按新《基金法》的規定,基金經理本人、配偶、利害關系人進行證券投資,應當事先向基金管理人申報之外,至少還要建立基金經理炒股信息披露制度。一是對于基金經理炒股,由基金公司指定交易平臺,以便于接受基金公司及監管部門的監管。二是基金經理的每一筆交易都應在交易的當天向基金公司報備,并具體說明買賣理由。三是對基金經理的大筆交易(一次交易金額在百萬以上),應在交易日后的三日內進行公開披露。四是基金經理炒股應進行月報披露,披露的內容包括當月的盈虧情況,主要操作情況以及前十位的持倉及變動情況等。五是基金公司在披露投資基金的報表時,也應隨報表披露基金經理同期的炒股情況。總之,要通過全面的信息披露,使基金經理炒股透明化,以此來接受基金持有人及全社會的監督。
作者:皮海洲
新浪聲明:此消息系轉載自新浪合作媒體,新浪網登載此文出于傳遞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著贊同其觀點或證實其描述。文章內容僅供參考,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