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基金服務機構業務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起草說明
一、起草背景
隨著基金行業的迅速發展,專業化程度不斷提高,各項基金服務業務也得以快速發展。新修訂的《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簡稱新基金法)提出了基金服務機構的概念并單獨設立一章,對基金銷售、銷售支付、份額登記、估值、投資顧問、評價、信息技術系統服務、律師會計師等八種基金服務應遵從的業務規范和相應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罰等進行了規定。新基金法第九十八條規定,“從事公開募集基金的銷售、銷售支付、份額登記、估值、投資顧問、評價、信息技術系統服務等基金服務業務的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進行注冊或者備案。”第一百零三條規定,“……基金份額登記機構應當妥善保存登記數據,并將基金份額持有人名稱、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額明細等數據備份至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認定的機構!钡谝话倭懔鶙l規定,“……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關可以要求信息技術系統服務機構提供該信息技術系統服務的相關資料!
根據相關法律授權和行業發展需要,監管部門擬對基金服務業務做相應規范,以充分保護基金投資人合法權益,并就此起草了《證券投資基金服務機構業務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服務辦法》),明確了各項基金服務業務的定義、機構資格條件、相關業務規范、違規行為處罰等內容,以及對從事公開募集基金服務業務的特殊監管要求等。
二、指導思想
(一)與現有法規體系進行有效銜接
之前,監管部門曾就基金服務機構從事公募基金銷售、銷售支付、評價和基金交易電子商務平臺等業務制定發布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證券投資基金評價業務管理暫行辦法》和《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通過第三方電子商務平臺開展業務管理暫行規定》等法規,《服務辦法》對上述業務的相關規定與現有法規體系保持有效銜接。
(二)以保護投資人資產、行業信息系統安全和防止誤導為重點
新基金法對投資人資產安全、行業信息系統保障和防止誤導等投資人權益保護做了特別要求,《服務辦法》秉承相關原則,就基金服務業務活動中涉及上述重點內容的行為規范和處罰做進一步的細化規定,以切實保護投資人合法權益。
三、主要內容安排
(一)基金銷售機構和銷售支付
《服務辦法》重點強調了從事基金銷售及銷售支付業務時所應遵從的基金銷售適用性原則、基金銷售結算資金的安全及時劃付等業務規范。資金安全保障方面,公募基金將沿用目前的資金監督體系;針對私募基金,新基金法提出了要確銷售結算資金的安全、獨立等要求,綜合考慮安全性和便捷性,《服務辦法》規定了銷售結算資金的安全存管方式,并通過鼓勵政策引導私募基金自主選擇目前公募基金的資金監督體系,以增強投資人資金安全。
(二)基金份額登記
《服務辦法》規定了從事基金份額登記業務的機構應具備的基本條件、業務規范、利益沖突防范、持續監管等內容。對于公募基金,《服務辦法》根據目前行業現狀,規定由基金管理人或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機構擔任基金份額登記機構,對從事私募基金份額登記業務的機構不做準入規定。同時,考慮到基金份額登記業務涉及投資人資產權屬確認,是確立投資人基金財產獨立性的重要保障,我們根據新基金法第103條的授權,在《服務辦法》中對基金份額登記業務數據的備份保存做了詳細規定。下一步,我們也擬通過鼓勵政策安排引導私募基金管理人將基金份額登記業務委托于公募基金份額登記機構辦理,以進一步增強投資人資產的安全性并為私募基金的流轉交易提供后臺服務。
(三)基金估值核算
新基金法規定,基金管理人可以委托基金服務機構代為辦理基金估值核算業務,以適應基金管理人專業化經營和降低運營成本的需要。據此,《服務辦法》對基金估值核算機構的資格條件、法定職責及注冊程序等做了規定,同時要求基金管理人要審慎選擇,強化對基金估值核算機構的評價和約束。此外,《服務辦法》還對在開展基金估值核算業務中的保密義務、內控評價、信息系統、賠償責任以及基金托管人提供估值核算服務的利益沖突防范等內容進行了規范。
(四)基金投資顧問
為適應基金行業不斷專業化的需求,新基金法要求對基金投資顧問機構進行管理,并覆蓋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投資人提供投資顧問服務,一方面有利于基金管理人借助外部投資顧問更好地為投資人服務,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滿足基金投資人對理財規劃和資產配置專業化服務的需求。為此,《服務辦法》對從事該類業務的機構應具備的基本條件、業務規范等做了相應規定。
(五)基金評價
《服務辦法》吸收了現行《證券投資基金評價業務管理暫行辦法》相關內容,除對基金評價業務定義、從事基金評價業務機構應滿足的資格條件等進行規定外,還對內部控制、評價方法、防止評價誤導、防范利益沖突、評價結果合規使用、公開募集基金評價及結果引用等業務規范進行了明確!斗⻊辙k法》實施后,《證券投資基金評價業務管理暫行辦法》將同時廢止。
(六)信息技術系統服務
從對行業平穩運行和投資人權益保護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考慮,《服務辦法》將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服務機構提供核心應用軟件開發、信息系統運營維護、信息安全保障和基金交易電子商務平臺等的信息技術系統服務業務進行規范。其中,為公募基金提供交易電子商務平臺的機構,需按照《基金銷售機構通過第三方電子商務平臺開展業務管理暫行規定》報證監會備案;為公募基金提供核心應用軟件開發、信息系統運營維護和信息安全保障等服務的機構,應當向基金業協會備案。此外,根據行業通常做法,《服務辦法》規定為公募基金提供核心應用軟件開發的機構應將源代碼托管至基金業協會或者指定機構,并定期進行更新。
(七)監管管理與法律責任
《服務辦法》在監督管理和法律責任上除規定中國證監會的日常監管權和依據新基金法規定設定相應行政處罰外,還規定中國證監會可以采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公開譴責、暫停辦理相關業務等行政監管措施。其中,針對為私募基金提供服務業務的機構無須進行注冊或者備案的特點,《服務辦法》規定監管部門可以對其采取公開譴責等行政監管措施,以加強對其違法違規行為的懲戒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