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訂后的《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簡稱“新基金法”)將于2013年6月1日起正式實施。新《證券投資基金法》繼續貫徹以保護投資者權益為核心,確立了以基金管理多元化為基礎,豐富基金運作形式,完善行業自律機制,在“加強監管、放松管制”的框架內做大做強基金投資管理行業的發展方向。
一、基金管理多元化
基金管理多元化主要是指基金管理主體的多元化。新《證券投資基金法》專章規定了非公開募集基金的登記備案、投資管理、合同條款和宣傳推介等內容,并將“向特定對象募集資金累計超過二百人”的情形納入公募基金調整范疇。這一規定將長期游離于監管之外的陽光私募基金納入調整范圍,將泛基金管理行業置于法律框架內。
此外,新基金法擴大了基金管理人的范疇。基金、證券、保險、銀行等的壁壘正在消失,一個充分競爭的資產管理平臺正在形成。
新基金法在擴大基金管理人范疇的同時,豐富了資產管理人組織形式。此外,新基金法取消基金管理人主要股東具有從事證券經營、證券投資咨詢、信托資產管理或者其他金融資產管理經驗的強制要求,并取消主要股東最低注冊資本三億元的規定,大大降低基金公司設立的準入門檻,在加強監管的基礎上增加基金公司數量,保障充分競爭。
二、基金運作更靈活
基金運作形式方面,此次基金法修訂在保留“資產組合”投資方式的規定外,允許“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其他形式的基金存在,從制度上認可了聯接基金存在的合法性,也為將來發行投資于單一標的的基金預留了空間。
投資禁止放寬方面,新基金法取消了原基金法對關聯方交易的禁止性規定,替代以信息披露的方式防范利益沖突,維護持有人利益。
新基金法取消了對于“管理費”和“托管費”作為基金合同必備條款的規定,僅規定基金合同中應約定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報酬”的提取和支付方式與比例,這為將來基金公司采用浮動收費方式留下空間,采用分段提取業績報酬的方式實現和投資者的利益捆綁,有利于提振市場信心。
三、行業自律與監督并重
行業自律包括基金管理人自我約束和基金業協會等行業自律組織約束等,監督管理主要指證監會作為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行使監管職能的行為。
公司自律方面,新基金法張弛有度,將公司自律放在首位,在放松管制的基礎上強調基金公司的自律責任。
行業自律組織約束方面,新基金法專章規定了基金行業協會,以法律形式確認了行業協會作為證券投資基金行業的自律性組織的社團法人地位。
監督管理方面,新基金法進一步豐富了監管部門的執法手段和措施,并具體規定了相關主體的法律責任,嚴防違規操作,切實保護持有人合法權益。
除上述幾方面外,新基金法還引入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常設機構制度,引入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二次召集制度,專章規定基金銷售、銷售支付、份額登記、估值、投資顧問、評價、信息技術系統服務等基金服務機構的職責和行為規范。
(中銀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