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展恒理財
細節:證監會4月26日下午召開新聞發布會,證監會新聞發言人表示,證監會就《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對外公開征求意見。根據修訂說明,擬將股票型基金倉位下限從60%提高到80%。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含股票、債券)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從股票擴大到債券等其他證券……
點評:
一、修改背景
新版《基金法》即將在今年六月份實施,而作為《基金法》相應配套的法規文件—《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中的部分內容已不適合目前行業發展現實,需要進行調整。
二、主要修改內容與解讀
本次《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的修改內容可以總結歸納為三個方面:
(一)放松管制
1、擬任基金管理人在原基金公司的基礎上,增加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機構。該內容主要為了適應《基金法》擴大基金管理人的要求,具體來看,符合條件的證券公司,保險公司,陽關私募基金等,經過證監會審批均可以開展公募基金業務。
2、拓寬基金托管人范圍。原基金托管人為符合條件的商業銀行,修改后在商業銀行基礎上增加經“中國證監會核準的其他金融機構”。此前,已有陽關私募公司的募集資金賬戶在證券公司托管,未來主要包括證券公司在內的其他金融機構將打破商業銀行在資金托管領域中的壟斷地位。
3、放開開放式基金的收益分配。根據《辦法》意見,開放式基金將不再強制規定開放式基金每年最多收益分配次數和收益分配的最低比例,而是由基金合同自行約束。該項規定有利于基金公司根據市場行情及自身基金運作情況靈活調整。
4、取消基金公司擬募集基金不得與其旗下現有基金雷同的規定。原規定要求基金公司募集成立新基金不得與其現有基金重復,目前擬取消該規定,規定基金公司可以根據市場需求自發決定產品設計。基金公司可以針對新發渠道發行其運作已經較為成熟、成功的產品,另外對同一銷售渠道也可以續發產品。
5、拓寬公募基金投資范圍,FOF成公募新品種。新規定放寬了基金投資其他基金的限制,給與基金中的基金即FOF產品以明確的身份。FOF基金正式加入公募基金領域,拓寬了公募基金的產品種類與投資范圍,隨著公募基金發行數量的不斷增加,FOF產品的發展空間廣闊。
6、基金交易方式拓寬,場外交易市場受期待。我國基金目前只有申購贖回和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兩種交易方式,但實踐中部分金融機構有意向通過自身系統平臺對基金份額轉讓提供便利。
(二)分散風險,降低杠桿
1、強調分散化投資。原基金合同規定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股票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擬征求《辦法》中將這一范圍擴大,規定單只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從統計的持倉情況來看,該項規定對于債券型基金的影響更大。此外,對于FOF產品的持倉比例限制也進行了明確規定,FOF產品持有其他單一基金的規模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20%。
2、基金投資杠桿上限。根據規定:“基金的總資產不得超過基金凈資產的140%”,此限制對于債券型基金影響最為顯著,尤其是在近期債市掃黑愈演愈烈的情況下,降低債券型基金杠桿,將其風險控制在合理區間是此項規定的初衷。
(三)專業化分工,明確倉位比例限制
1、提升股票型基金股票倉位比例限制
此次征求《辦法》中將股票型基金持股比例下限由60%提高到80%,股票基金倉位比例的提高有助于基金經理專注于資產配置和集中選股,避免了基金大幅調倉時對市場帶來的不利影響,但從市場的角度來看,此規定給市場帶來的增量資金有限,市場不會因此而在短期內出現明顯的資金流入。從2013年基金一季報數據統計來看,由于被動管理的指數基金持倉比例均符合要求,因此只包括主動管理股票型基金,在這些基金當中,約有30%的基金持倉比例未達到80%的要求標準,為達到規定要求,粗略估計將有大約200多億資金入市,但由于這些資金可在《辦法》生效后6個月內達到標準即可,預期短期內不會出現被動集中加倉的情況。
2、明確基金中基金即FOF產品的基金倉位比例限制
征求《辦法》中明確規定,FOF產品對于持有其他基金的比例不得低于80%。此前在我國開展FOF產品的主要是券商資產管理計劃,但由于券商計劃產品持倉比例規定范圍寬,造成該類產品既投資基金、又投資股票和債券,結果是產品風格與屬性不明確,業績表現不盡人意。征求《辦法》的有關規定有利于FOF產品特性的發揮。
除以上內容外,發揮基金業協會在創新基金評審中的作用,以及對規模較小基金進行合并運作等問題上也有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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