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時規定基金投資杠桿上限,基金總資產不得超過基金凈資產的140%
⊙記者 郭玉志
昨日,中國證監會召開新聞發布會,就修訂《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簡稱《運作辦法》)對外公開征求意見。為了提高股票型基金風格的穩定性,《運作辦法》提高了對股票型基金倉位下限的要求,參照國際慣例將其倉位下限從60%提高到80%,為進一步強化監管,也明確規定了基金投資的杠桿上限,基金的總資產不得超過基金凈資產的140%。
同時,為加強風險防范和投資者保護,《運作辦法》強化對基金分散投資的要求,將10%的分散化要求從股票擴大到債券等其他證券。對于基金中基金,參照國際經驗,要求其持有其他單只基金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20%。
此前,我國現行《運作辦法》在制定之初,由于債券市場尚不發達,債券型基金數量較少,因此只對股票投資提出了10%的分散化要求,未對基金持有單只債券提出比例限制。
數據顯示,從歷史統計來看,股票型基金倉位總體上一直在80%至90%,目前有13.5%的基金倉位在80%以下,將其倉位下限從60%提高到80%的調整對多數基金無直接影響。
值得注意的是,為加強對基金杠桿水平的約束,加強對基金的波動性和系統性風險管理,《運作辦法》規定,“基金的總資產不得超過基金凈資產的140%”,整體上控制常規基金的杠桿水平,對于明確約定采用杠桿策略等特殊產品再另行規定。
據悉,為促進行業創新發展,證監會將進一步放松管制,拓寬行業創新發展的空間。《運作辦法》取消了擬募集基金不得與基金公司旗下現有基金雷同的規定,基金公司可以根據市場需求自主決定產品設計。
同時,《運作辦法》優化發起式基金通道并引入了種子基金模式。根據《運作辦法》,擬進一步降低發起式基金的成立門檻,取消初始募集金額不少于5000萬元、持有人不少于200人的要求,發起資金(不少于1000萬元)和鎖定期限(不少于三年)的標準仍然維持不變。
此外,隨著行業的快速發展,出現了一些小規模基金,資產規模長期低于5000萬元,為進一步加強對小規模基金的監管,鼓勵小基金“關停并轉”,《運作辦法》要求連續六十個工作日持有人不滿兩百人或者基金資產凈值低于五千萬元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就基金是否繼續存續進行表決。
中國證監會新聞發言人表示,《運作辦法》根據新《基金法》的規定作出了相應調整,允許符合條件的各類機構開展公募基金管理和托管業務。同時,對持有人大會程序總體原則是:沒有日常機構的,按原程序召開持有人大會;有日常機構的,首先由該日常機構召集,若該機構不召集則其他主體可以按照沒有日常機構的程序召集。此外,明確其適用范圍為“公開募集”基金;基金募集申請的審批由“核準制”改為“注冊制”,并刪除了與原產品核準制對應的“審慎監管原則”,將來產品注冊重在合規性審查;規范了申購贖回“有效”、“成立”等。
該新聞發言人表示,下一步將根據社會各方面的意見,對《運作辦法》進行修改完善后適時發布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