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蔡宗琦
實習記者 毛建宇
中國證監會30日公布《資產管理機構開展公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業務暫行規定(征求意見稿)》,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暫行規定》擬允許符合條件的證券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私募證券基金管理機構三類機構直接開展公募基金管理業務。下一步將根據社會各方面的意見,將《暫行規定》修改完善后擬與新修訂的《證券投資基金法》同步實施。業內人士認為,約有16家證券公司、14家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符合相關條件。
這位負責人介紹,《暫行規定》共十八條,規定了證券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私募證券基金管理機構開展公募基金管理業務的基本條件,主要包括:3年以上證券資產管理經驗;治理內控完善;經營狀況良好、連續3年盈利;沒有違法違規行為;成為基金業協會會員等。
他表示,《暫行規定》還針對三類機構設定了諸如管理規模、凈資本、分類評價級別等特殊條件。對于證券公司,要求管理資產規模不低于200億元;最近12個月各項風險控制指標持續符合規定標準;最近1個季度末凈資本不低于10億元人民幣;最近1年中國證監會分類評價級別在B類以上。對于保險資產管理公司,要求其管理資產規模不低于200億元;(下轉A02版)
(上接A01版)最近12個月償付能力指標持續符合監管要求。對于私募證券基金管理機構,要求其實繳資本不低于1000萬元;最近三年資產管理規模均不低于30億元。
這位負責人說,在經營運作方面,上述三類機構從事公募基金業務,在基金募集、份額登記、投資運作、核算估值、信息披露等方面應統一適用《證券投資基金法》及配套法規的規定。《暫行規定》主要從業務獨立、風險隔離、公平交易、利益沖突防范等方面提出了要求。例如,要求上述機構設立專門的部門從事公募基金業務,要有必要的場地設備設施,有不少于10名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的人員等。同時,上述機構要建立嚴格的防火墻制度,隔離業務風險,有效防范利益輸送和利益沖突。資產管理機構還應當建立公平交易和關聯交易制度,公平對待管理的不同資產,防范內幕交易等。
他介紹,在監督管理方面,《暫行規定》規定中國證監會對上述資產管理機構從事公募基金管理業務具有監管權,可以進行現場檢查和非現場檢查,并可以采取行政監管措施、進行處罰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