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冬
昨日,全國人大財經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吳曉靈在中國股權投資年會上透露,本次《證券投資基金法》(下稱“新基金法”)的修訂留下很多遺憾,而此前備受市場關注的關于PE、VC是否納入新基金法的問題,最后結果是沒有納入。
本月24日至28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將在北京召開,其中審議證券投資基金法修訂草案(即新基金法“三審”)為重要事項之一,屆時人大常委會將會對新基金法進行最后的正式投票表決。
“最理想狀態是把PE納入到《基金法》當中,可惜最后的結果是沒有納入。”吳曉靈稱。
本次《基金法》的修訂從2009年開始啟動,關于PE是否應納入新基金法,始終為修法最大爭議所在。今年8月,全國25家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和創業投資基金行業協會,曾聯名向全國人大常委會“上書”,反對將PE納入新基金法監管范疇。在新基金法“一讀”稿和“二讀”稿中,PE都曾被納入該法。
吳曉靈稱,有三個原因阻礙了PE入法:一是大家對理論上存有不同認識,認為對沖基金和PE是不同的東西,不應把它納入進來;二是相關監管主體方面不愿將其納入進來;三是市場對該法的修訂有誤解,認為政府立法就是想加強對PE的監管。
但吳曉靈堅持認為,私募股權投資與私募證券投資都是金融活動,都是募集資金。金融監管的準則不是關注市場主體把這些資金投到什么方向,而是關注它是集合多數人的錢在做投資,還是集合少數人的錢在做投資。前者是公募基金,要受到比較嚴格的監管;后者是私募的,應該實行有限度的監管。
事實上,這一次《基金法》修法當中有一章為“非公開募集”,主要界定什么是非公開募集以及如何進行有限度的監管。非公開募集的行為是委托人和受托人通過合同的方式進行約定,“對于這種合同,新基金法并不想進行干預,只是規定如果你是私募,應該在合同上把這些事情說清楚。”吳曉靈說。
她稱,這次修法的本意和重點有四項:第一,保護投資人的利益;第二,要給基金管理人,不管公募還是私募提供一個公平競爭的環境;第三,要給私募基金一個合法的地位;第四,明確基金是一個資金的集合,避免在基金環節上重復征稅。
但不同監管主體就PE監管權力劃分所產生的分歧影響了修法的最終結果。此前業內人士在接受《第一財經日報》采訪時曾表示,因PE納入新基金法將導致證監會取代發改委,成為PE新的監管主體。
而昨日吳曉靈也發問:“國務院宏觀管理部門把注意力主要放在宏觀的調控上,還是著力于一些小的具體權利追逐上,這對這次修法產生了很大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