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天金報訊 涉嫌參與老鼠倉交易的基金明星經理人李旭利案,昨天下午在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宣判。
現場宣布《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2012)滬一中刑初字第114號的文件判決,李旭利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名成立,判處有期徒刑四年,罰金1800萬元人民幣。同時,其違法所得人民幣10715742.36元予以追繳。
去年11月29日,經證監會通報,2009年2月28日至5月25日期間,李旭利利用職務便利,指令五礦證券深圳金田路營業部總經理李智君在其控制的證券賬戶內,先于或同期于其管理的基金買入或賣出相同股票兩只,兩個月內,上述兩只股票的累計買入金額約5226.4萬元,獲利總額約為1071.6萬元。
李旭利辯護律師朱有彬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不能接受判決結果,判決依據在邏輯上是有罪推定,將盡快提起上訴。”
檢察機關認為,李旭利系基金管理公司的從業人員,其利用職務便利獲得該公司尚未公開的信息后,違反規定,從事與該信息相關的證券交易活動,情節嚴重,其行為已觸犯刑法第180條的規定,應以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追究刑事責任。
李旭利生于1973年,為碩士研究生,原系交銀施羅德公司投資決策委員會主席、投資總監兼藍籌基金基金經理。因涉嫌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于2011年8月13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被執行逮捕。(宗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