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 丁寧
昨日下午,備受市場關注的李旭利涉嫌“利用非公開信息交易”一案在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宣判。法院判決李旭利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名成立,判處有期徒刑4年,罰金1800萬人民幣,同時,其違法所得一千余萬予以追繳。
今年6月,李旭利一案在上海一中院開庭審理。在起訴書中,公訴人指控李旭利擔任交銀施羅德基金[微博]公司投資總監期間,在交銀旗下基金大幅買入工商銀行、建設銀行股票,以及相關交易信息尚未披露前,于2009年4月7日,指令五礦證券深圳金田路營業部總經理李智君,在李旭利實際控制的董某、岳某兩個證券賬戶內,提前購買了上述股票,交易累計成交金額達到約5226.4萬元,獲利總額約為1071.6萬元。
檢察機關據此認為,李旭利是基金管理公司的從業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獲得該基金管理公司尚未公開的信息后,違反規定從事與該信息相關的證券交易活動,情節嚴重,其行為已觸犯刑法,應以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追究刑事責任。
按照《刑法》第180條第四款的規定,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
一審宣判后,記者第一時間聯系到李旭利的辯護律師朱有彬,他表示“判決結果值得商榷”,并仍然堅持開庭審理時的觀點,即公訴方除了口供,未有足夠證據證明李旭利存在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的主觀故意和客觀事實。
不過朱有彬同時表示,這只是作為辯護律師的態度,最終決定是否上訴的權利在李旭利本人。目前李已被帶回看守所。朱有彬表示,將盡快與其溝通并尊重李本人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