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時報記者獲悉,11月23日下午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就李旭立案作出判決:一、被告人李旭利犯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八百萬元。 二、違法所得人民幣10715742.36元予以追繳。
李旭利辯護律師朱有彬在接受證券時報記者采訪時表示:“不能接受判決結果,判決依據在邏輯上是有罪推定,將盡快提起上訴!
相關背景:
上邯庭審理基金經理李旭利涉嫌老鼠倉案
6月12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基金經理李旭利涉嫌“老鼠倉”一案,檢察機關指控李旭利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非法獲利1071余萬元,情節嚴重,應以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追究刑事責任,法庭將擇日宣判。
據新華網報道,檢察機關起訴稱,2005年8月至2009年5月,李旭利擔任交銀施羅德基金[微博]管理有限公司投資決策委員會主席、投資總監,2007年8月開始兼任該公司交銀施羅德藍籌股票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在此期間,李旭利參與交銀施羅德所有基金的投資決策,并對藍籌基金的資金進行股票投資擁有決定權。
2009年4月7日,在交銀施羅德公司旗下藍籌基金、交銀施羅德成長股票證券投資基金進行股票買賣的信息尚未披露前,李旭利指令時任五礦證券深圳華富路證券營業部總經理李智君,在李旭利操控的“岳彭建”、“童國強”證券賬戶內,先于或同期于李旭利管理的藍籌基金、成長基金買入相同的“工商銀行”、“建設銀行”股票,股票交易累計成交額達5226萬余元。同年六月間,李旭利直接將上述股票全部賣出,股票交易累計獲利額899萬余元,并分得上述股票紅利人民幣172萬余元。
檢察機關認為,李旭利系基金管理公司的從業人員,其利用職務便利獲得該公司尚未公開的信息后,違反規定,從事與該信息相關的證券交易活動,情節嚴重,其行為已觸犯刑法第180條的規定,應以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追究刑事責任。
李旭利,生于1973年,為碩士研究生,原系交銀施羅德公司投資決策委員會主席、投資總監兼藍籌基金基金經理。因涉嫌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于2011年8月13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被執行逮捕。
(證券時報網快訊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