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放式基金不能實施浮動管理費率,除了基金法規和契約的限制外,根本沒有可操作性。
【《證券市場周刊》特約作者 王群航[微博]】/文
某社保基金與兩家具有社保基金管理人資格的基金公司簽訂了協議,開始試點采用浮動費率收取管理費。對于此,我一直在思考這個現象與公募基金之間的關系。
開基持有人理性的不合理要求
從2007年虧損至今,或者從2009年末入市以來虧損至今,長時間的不盈利,屢戰屢敗,屢買屢套,使得很多人對于基金產生了很多怨言,并最終盯上了基金公司的管理費收入,且提出了看似合理的管理費率浮動機制的要求。
為何說它看似合理?
(一)這些持有人絕大多數并不了解他們所持有的基金的基本特性,比如什么是股票型基金。
按照《基金法》,股票型基金合同生效、并且在經過了6個月的建倉期之后,任何時候的股票投資倉位都不得低于60%,否則必須在10個交易日內補足。從2005年至今,股票型基金實際上的平均持股倉位在80%左右。基礎市場行情近幾年的走勢不好是客觀事實,在這樣的行情背景之下,還要求股票型基金做出絕對收益,就顯得不現實。
(二)開放式基金持有人提出這樣的要求,或許還有基金公司之前不契合實際的盲目宣傳誤導的因素如“專家理財”和“懶人理財”這兩大理念。
(三)開放式基金最大的特點是規模的隨時可變性。如果采用浮動費率制度,勢必要在業績達到一定程度之后提高管理費率、在虧損達到一定程度之后降低管理費率。這種做法,對前一種情況,有可能讓前期的持有人享受到了業績良好的低費率;對后一種情況,有可能會讓前期的持有人遭受到了業績不好的高費率。
(四)一些持有人只是很簡單地提出了浮動費率制度的想法,并沒有設想到這個制度的實施難處。例如,什么樣的業績可以被算作好的業績?在上述社保基金的浮動費率安排里,以“8%”作為浮動的起點。這個“8%”合適嗎?若以此為參照,是否到了這個標準就執行幅度費率呢?或者連續N日達到這標準之后就實施呢?2007年,業績最好的股票型基金年度凈值增長率為最高超過了226%,最差的基金不足55%。若按照“8%”這個標準,則所有的基金都可以收取業績報酬。但是,后者的持有人估計個個都會氣炸了肺!
證券投資基金試水浮動費率
這里我使用了“證券投資基金”一詞,沒有使用“開放式基金”,理由很簡單:在開放式基金上不適合使用管理費的浮動收取制度。但沒關系,我們可以創新出來一個新的基金種類來嘗試這個制度。相關的創新建議如下:
(一)固定期限。設立一只基金,有固定的運作期限,如一年、兩年、三年等等。到期的時候,基金清盤,結算各自的收益,結清各方款項。然后決定是否再玩。
(二)封閉運作。即封閉式基金,為的是沒有申購與贖回,不讓有些持有人希望借此套利。這類基金,不可以上市。
(三)主投各類資產均可。這類基金即可以主做股票,也可以主做債基,區別只是在于收益率的高低與費率的區別。我們希望這類產品主要集中在具有主動型投資風格的股票型基金上。
(四)全倉位浮動。即無論是主做股票,還是主做債券,倉位的底限都是零,上限都是100%;若是債基,還可以做放大,如200%、300%。關于股票倉位上限的問題,在監管方面將是又一個重要突破。
(五)因為第四,所以業績的標準是絕對收益。可以在基金契約里約定多個層級相互對應的收益率與管理費率標準,或者包括業績提成。
(六)持有人繳納給銀行等銷售渠道的2%左右的銷售費用,是必不可少的。這個成本,不在業績考核標準之內。
(七)要有一個清盤的底限,即當相關基金虧損達到一定幅度的時候。
(八)如果是虧損清盤,基金公司也應該有保證自身經營運作成本的費用提取。因為無論如何,基金公司不能白干,即使是有虧損,也是他們的能力問題。并且,最為重要的是,如果沒有這項條件,估計不會有基金公司愿意做倒貼的買賣。
作者為華泰聯合證券基金研究中心總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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