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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法修訂草案點評:私募納入基金法監管 有望迎來發展契機
海通證券基金分析師 羅震
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26日在京舉行,會上全國人大常委會初次審議了《證券投資基金法修訂草案》。此次修訂草案將非公開募集基金納入調整范圍,并針對私募基金的需要,構建了區別于公開募集基金的法律框架,包括合格投資者制度、基金管理人注冊或登記制度、基金備案制度、基金非公開宣傳制度等。這意味著在中國一直處于監管真空地帶的私募基金,其成立與運作將有法可依。由于修訂草案的具體條款并未披露,因此我們只能依據媒體報道,對草案中涉及私募基金的原則性內容進行一下點評。
1、草案規定“公開或者非公開募集資金設立證券投資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為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進行證券投資活動,適用本法”。同時,草案還特別規定,公開或者非公開募集資金,設立公司或者合伙企業,其資產由第三人管理,進行證券投資活動,其資金募集、注冊管理、登記備案、信息披露、監督管理等,參照適用本法。
點評:上述規定定義了基金法的管轄范圍,明確將非公開募集基金納入基金法管轄范疇。同時考慮到當前國內陽光私募產品有些是以有限合伙企業的形式存在,在形式上并不屬于草案規定的非公開募集基金,但其資金募集和對外投資行為實質上仍是募集資金交由專業機構管理和投資,為了規范其募集和運作,防止發生監管套利行為,維護私募基金行業健康規范發展,草案將這些產品也納入監管范圍。
我們認為,陽光私募產品正式獲得法律地位,一方面有利于改變原先監管缺位的窘境,使行業能更規范的運作,從而樹立行業的公信力,而對于資產管理行業來說,公信力是行業發展的基石;另一方面,私募納入監管,也將有利于消除行業發展的障礙,例如信托股票賬號限制的放開,股指期貨、商品期貨等衍生工具投資限制的放開,這些都將推動私募投資策略多元化的進一步發展,促進私募行業形成百花齊放的局面。
2、草案對基金管理人的注冊與登記作了原則規定:一方面要求基金管理人按照規定的條件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基金行業協會申請注冊或登記,另一方面對應當注冊但未申請注冊或當登記但未申請登記的基金管理人,規定了限制開立證券賬戶、限制證券買賣等措施。
點評:草案對基金管理人的實行分類管理,對于管理資產規;蚧鸱蓊~持有人數達到一定條件的私募基金公司,草案要求其必須向證監會申請注冊,并將公司在人員資質、合規制度、風控制度、信息披露安全等方面的基本情況報送證監會,接受證監會的全方位監管。對于未達到特定條件的公司,草案規定可以豁免向證監會注冊,只需向基金業協會履行登記手續。同時,對于未按要求注冊或登記的公司,證監會有權采取懲罰措施。
我們認為,私募基金發展的核心源泉就是創新,而過度監管可能抑制私募創新動力的釋放,但同時,私募投資策略往往標新立異,與傳統策略有很大不同,這其中蘊藏的風險也不可小視,監管過松也不可取,因此如何把握監管的尺度十分重要。此次修訂草案中對私募基金公司的分類監管措施是一個較好的解決方案。對于發展規模較大的公司,由于涉及投資者數量較多、資金規模較大,社會影響面廣,為了維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有必要對公司的各個方面進行相對深入的監管,而對于規模不大、數量眾多的小私募公司而言,則通過簡單的登記手續,給予較大的靈活發展的空間。
3、草案確立了合格投資者制度,規定非公開募集基金只能向合格投資者募集,合格投資者應達到規定的收入水平或者資產規模,具備一定的風險識別能力和承擔能力,合格投資者累計不得超過200人。
點評:在私募基金發行對象層面,草案規定了合格投資者制度?紤]到私募基金往往具有較大的風險,尤其是一些投資策略區別與傳統類型,大量使用衍生工具的基金,普通投資者對其策略往往難以理解,為了維護投資者權益,非常有必要將投資者限定在具有較強風險承受能力、具備一定投資經驗和專業知識的人群。盡管合格投資者制度的實施可能會使私募基金發行帶來了一些限制,但從長遠來看,有利于私募行業的健康發展。
4、草案規定豁免非公開募集基金的注冊,僅要求其事后報備。
點評:對私募基金產品的發行,草案僅要求事后報備,體現了在產品發行上不做過多的管制的思路,這與目前信托產品、有限合伙企業的發行管理方式是一致的。這可以讓私募管理人完全憑借自身投資能力在市場上充分競爭,有利于優秀的私募管理人脫穎而出。事后報備制度結合上述的合格投資者制度,體現管理層“放松管制、加強監管”的監管思路,在把控住投資者門檻的前提下,將產品的優劣較由市場來決定,完全體現市場化的原則。
此外,考慮到新基金法實施后,私募公司將獲得新的產品發行渠道,原先私募公司過于依賴單一信托渠道的格局將被改變,一方面,這將使信托公司的證券類信托業務受到負面沖擊,另一方面,對于私募公司而言,信托股票賬戶的稀缺性將被淡化,高昂的信托管理費有望降低,從而對私募通過信托發行產品形成利好。
總結:此次修訂草案透出出來的信息顯示,陽光私募有望納入基金法監管,這將提升私募行業公信力,并有利于消除行業發展的障礙,將使私募行業迎來新的發展契機。而對于基金管理人的分類監管,較好解決了監管尺度的問題。對基金發行的合格投資者制度以及事后報備的原則,也體現出控制風險與市場化管理并重的監管方式。此外,私募獲得新的產品發行渠道,將改變私募過于依賴信托產品渠道的格局,高昂的信托管理費也有望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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