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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證網訊 中國證監會20日發布《關于修改<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第六條及第十二條的決定》,為推出發起式基金做法律上的準備。
修改后的《辦法》增加了一條:“基金管理公司在募集基金時,使用公司股東資金、公司固有資金、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等人員資金認購基金的金額超過一千萬元人民幣,且持有期限超過三年;基金募集份額總額不少于五千萬份,基金募集金額不少于五千萬元人民幣;基金份額持有人的人數不少于兩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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