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銀施羅德原基金經理李旭利“老鼠倉”一案6月12日在上海開庭審理。出乎意料的是,李旭利當庭翻供,認為自己沒有利用未公開信息進行股票交易。他的辯護律師更是為其作了無罪辯護。
法院當然不會按照李旭利本人的意愿來進行判決。但是,從李旭利本人和其律師所作的辯護中,我們卻可以發現,這起案件的糾結,在于對李旭利股票賬戶內存在的工行、建行股票如何認定。按照檢方的說法,這兩只股票的購入與李旭利任職交銀施羅德期間該基金所持有股票產生重合,因此可以認定為其利用公職所獲內幕信息從事的交易,也就是市場習慣說的“老鼠倉”交易,并以此獲取非法盈利1000多萬元。而李旭利則說,當時買入的工行、建行股票,只是為配合其股票賬戶開戶機構提高完成成交量的要求,并未明確買這兩只股票,即使與交銀施羅德的持股出現重合,也只是一種巧合。
當然,李旭利要證明自己的行為“純屬巧合”,是一件十分困難的事。但是,嚴格地說,僅憑目前提供的材料,檢方要坐實李旭利賬戶內的工行、建行股票,是在他知悉了自己供職機構的購股行動后作出的決定,同樣是一件十分困難的事。不過現在的法律傾向于要求被指控的涉案人自證清白,李旭利和他的辯護律師目前在法庭上說的那些話顯然還達不到這個要求,那么,一切就只能聽憑法官的裁量了。
就李旭利一案來說,我們姑且認為李旭利在法庭上的自述是事實,也就是說,他并沒有利用自己的職務之便從事內幕交易,但是吊詭之處在于,由于他沒有足夠的證據來支撐他的陳述,因此法院還是有可能采納檢方的意見對他作出有罪判決。事實上,國外一些已經判決的內幕交易案,就是由于當事人不能自證清白而獲罪在身的。這種事實其實告訴我們,每一個有從事內幕交易可能性的基金經理,當他們從事為自己買賣股票的行為時,其實已經把自己置于危險處境中了。
筆者這樣分析,并不是在為李旭利進行辯護,而是以事實提醒市場管理部門,基金經理不能炒股,必須成為基金業的鐵律。基金從業人員不能買賣股票,本身就是為了防范內幕交易的發生。其實,作為一個基金從業人員,在接受了投資者的信任,為他們從事理財服務的同時,又為自己炒股,除了容易踩上內幕交易的紅線以外,即使是從基金經理應該具有的敬業精神這一點來看,也是違反職業操守的。公募基金集中了投資者的資金從事股票買賣,由于其能量較大,在盈利的把握上自然超過了個人資金,他們很難避免利用職務之便從事“老鼠倉”交易。
基金經理不得為自己炒股,這本是行業內的一條規定,但事實上,由于基金從業人員炒股泛濫,這條規定已經形同廢紙,也造成了大量內幕交易的泛濫,如李旭利這樣有很高市場知名度的基金經理都為此付出了沉重代價,這是我國基金業管理松懈所帶來的一個惡果。值得指出的是,去年11月下發的《證券投資基金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第十七條規定,“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其本人、配偶、利害關系人買賣證券及其衍生品種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建立申報、登記、審查、處置等管理制度,避免與其管理的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發生利益沖突。”這被業界理解為對基金經理炒股松開了口子,據說也受到了基金經理的普遍歡迎。
很顯然,在法律上開出這樣的口子,只是照顧到了基金經理炒股已經泛濫這樣一種現實,是在承認現實基礎上的一種法律修補,但是這樣的口子一旦打開,基金經理炒股就得到了法律上的保護,那么,當李旭利把他的買賣股票申報登記以后,他的1000多萬元非法獲利也就成為合法收益了,原來只能在暗夜里偷偷摸摸行走的“老鼠”,也就可以在大白天里招搖過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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