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春茂非法進行老鼠倉一事,經過法院的審判已然真相大白。許春茂除了支付210萬元罰款以外,還被判了三年徒刑緩刑三年。但是,正義并沒有完全得到伸張。因為,基民們還沒有能夠得到賠償,基金法賦予基民的權利還沒被行使。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第十八條稱,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監事、經理和其他從業人員,不得從事損害基金財產和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證券交易及其他活動。 第九十七條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專門基金托管部門的從業人員違反本法第十八條規定,給基金財產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情節嚴重的,取消基金從業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像許春茂案件這樣的情形,依照基金法的規定基民完全有權利要求索賠,也應當得到賠償。但在本次案件中,許春茂盡管已經承擔了刑事責任,可他的賠償責任還沒有盡到。我們處罰了一個違法的人,卻并沒有對由于違法行為而受到損害的人做出應有的補償。基民們白白受損,基金法賦予基民的權利也沒有得到行使,這是一種缺憾。
實際上,不單單是許春茂這一個個案,之前歷次被抓出來的老鼠倉案件,也沒有任何一例是基民得到過賠償的。此前曾有少數幾次基民索賠的案例,也最后以失敗告終。筆者咨詢過不少律師,基民理應獲賠卻最終獲得不了賠償的原因主要有幾個:一、具體的索賠程序不清楚。此前曾有基民向基金公司索賠,仲裁時卻被告知,基金公司并未犯法,犯法的是基金經理。二、不知道賠多少錢,損失額度不知道怎么界定。比如說老鼠倉期間基金凈值還在上漲,怎樣確認基民的損失?難處確實很多。
不過,再有多少難處都好,欠債還錢都是天經地義的事情,更何況還是被別人犯法坑下的錢。基民總不能因為不清楚怎么索賠,該要的錢就不要了;監管層也不能因為怕麻煩,就縮頭不管這事兒了。一個行業要健康發展,就得有規有矩,不管怎么說,總該有個說法。
作為媒體,《大眾證券報》愿意幫助投資者一起索賠。即日起,025-84686886新聞熱線為基民開通。您愿意出面要回自己的錢,我們就愿意幫。
記者 陶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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