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6月28日,《信托公司參與股指期貨交易業務指引》(下文稱“指引”)正式出臺并施行。7月初,《機構投資》得以率先一睹真容。
文│機構投資 InstitutionInvestment 吳昊
為私募開辟對沖渠道
據悉,銀監會向各銀監局和各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郵政儲蓄銀行及銀監會直接監管的信托公司下發了《指引》。
2009年3月11日,“廈門信托•震雷先行者”集合資金信托計劃開始募集資金。這是國內首個公開亮明身份的期貨集合理財產品,投資范圍涉足國內商品期貨市場,和當時尚未推出的股指期貨。
然而當年4月,該計劃被廈門銀監局叫停。
2010年4月16日,股指期貨正式上市,為陽光私募參與做空創造了條件。
“近期,信托公司獲得參與股指期貨的入場券,是管理層鼓勵信托行業發展的一種表現。”分析人士指出。
《指引》全文共27條,規定了信托公司參與股指期貨交易的相關條例。
在投資顧問方面,《指引》規定,除了無重大違法記錄、合格的管理團隊等條件外,公司實收資本金不低于人民幣1000萬元。
“注冊資金并不算高,之前做投資顧問的準入資格就是1000萬,”業內人士稱,“該指引的條文與之前預想的差不多,關鍵點在于20%的做空額度,指引的出臺意味著借道信托平臺的陽光私募可以進行做空。”
陽光私募,國外稱作對沖基金,但在國內只能做多,不能做空。
有私募界人士表示:“之前是用自有資金在做,以公司名義開的賬戶,但是規模做不了太大。”
多家陽光私募對參與做空持積極態度。
相關人士指出:“私募基金體制比較靈活,樂觀一點預計今年年底會參與進來,目前也在和一些機構合作,幫忙一起設計產品。”
“一旦相關配套設施到位,將會很快參與,相關產品和策略都有了成熟模式。”私募界人士稱。
亦有不同看法。一家跨越多領域投資的私募總經理稱:“股指期貨是一個中性的工具,短時間不會對市場起到很大的作用,對一個工具的使用主要看操盤者的經驗和技能,這才是最重要的,盲目的一擁而上,估計最后80%的陽光私募要在上面虧錢。”
在今年6月舉辦的“2011年中國信托業峰會”上,中國銀監會非銀部副主任閔路浩指出,《信托公司參與股指期貨交易指引》已獲得通過。
不過閔路浩亦指出:“關于信托證券賬號的放開問題目前管理層并無明確指示,尚需時日。”
做空額度20%
對于套保業務,《指引》規定,信托公司集合信托計劃參與套期保值交易時,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賣出股指期貨合約價值總額,不得超過集合信托計劃持有的權益類證券總市值的20%;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股指期貨合約價值總額,不得超過信托資產凈值的10%。
分析人士指出,目前20%的做空額度,意味著還不能完全做空。
對于套利業務,《指引》規定,信托公司單一信托參與股指期貨交易,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股指期貨的風險敞口不得超過信托資產凈值的80%,并符合交易所相關規則。
《指引》規定,信托公司固有業務不得參與股指期貨交易。
相關人士表示:“參與做空隱含的風險較大,很多信托公司的固有業務很多都做得比較保守,資金安全是第一位。”
同時《指引》明確指出結構化集合信托計劃不得參與股指期貨交易。
《指引》指出, 信托公司申請股指期貨交易業務資格應當具備下列條件:最近年度監管評級達到3C級(含)以上。
具有接受相關期貨交易技能專門培訓半年以上、通過期貨從業資格考試、從事相關期貨交易1年以上的交易人員至少2名,相關風險分析和管理人員至少1名,熟悉套期會計操作程序和制度規范的人員至少1名,以上人員相互不得兼任,且無不良記錄。期貨交易業務主管人員應當具備2年以上直接參與期貨交易活動或風險管理的資歷,且無不良記錄。
此外,《指引》還首次對參與期指信托業務的期貨公司提出了要求。期貨公司必須滿足的四項基本要求大致如下:第一,按照中金所的會員分級制度,具備全面結算會員或者交易結算會員資格。第二,最近年度監管評級應達到B級以上。第三,應具備二類或某些特定級別以上的技術資格。第四,有與業務規模相匹配的風險準備金余額。
參與股指期貨虧錢是大概率?
“機構參與投資股指期貨的準入資金是100萬,杠桿可以放大五倍,股指期貨短期漲跌很大,投機性較強,大家多是做短線,即使開始是套保,最終也演變成了投機,虧錢是大概率。”一位華泰長城期貨的內部人士表示。
陽光私募信托產品參與股指期貨套利,這多少意味著國內陽光私募向對沖基金的巨大轉型。但業內資深人士多不樂觀。
有人士稱:“陽光私募長期以來都是炒中小盤,挖掘成長股,但目前僅有滬深300為標的股指期貨,私募投資者一下子還不能適應。”
相關公募業人士稱:“公募其實已經有了一定的做空額度,但是進行對沖的公募基金還很少,何況私募的投研力量并不如公募。”
信托界人士亦稱:“信托公司參與股指期貨的的交易指引已經下來,但是批準的額度尚未明確,但即使參與資金不多也要很謹慎,因為杠桿太大,風險太高。”
更有券商界人士透露:“股期現在制度很不成熟,成了一部分人的“印鈔機”比如券商系期貨公司,研究實力是一方面,重要的是和有關部門及企業長期以來積累的關系,這些都提高了隱形的準入門檻。”
滬上規模較大的一個合伙制私募合伙人稱:“暫不考慮參與股指期貨,我們一向是有多大能力做多大的事情,我們的穩健也來源于此。”
一方面是投資標的對私募發展創新的制約,另一方面是銀行和信托平臺對私募蛋糕的瓜分,私募行業腹背受敵已很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