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2011年基金半年報披露結束。天相統計數據顯示,全部61家基金公司旗下的763只基金上半年利潤為-1254.33億元。股票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分別虧損789.45億元和478.55億元;債券型基金和QDII基金也未能幸免,分別虧損6.01億元和5.66億元;貨幣市場基金和保本基金保持盈利。雖然基金今年上半年出現大面積虧損,但對于基金公司與銀行等渠道而言,穩賺不賠的管理費用、尾隨傭金以及托管費用依然使其過得十分滋潤。統計數據顯示,今年上半年,基金公司共計向基民收取了149.22億元的管理費用。
可以肯定的是,與早前所有基金虧損最后總由基民買單一樣,這次基金業在今年上半年大面積的虧損,最終應該也會毫無例外地由基民來承擔了。筆者不得不發問:現有基金虧損全由基民承擔的“弱肉強食”利益格局公平嗎?
從市場公平要求衡量,任何一個市場交易關連方,都應該對自己在市場上的投資行為負責,并就此承擔與自身市場行為相對應的風險。這不僅是衡量市場是否具備基本公平的尺度,而且還與市場最終能否得到健康發展息息相關。然而若以此要求對照現有的基金利益格局,不難看出,一方面,由銀行對基金銷售渠道壟斷決定,基金公司不得不無奈地接受銀行提出的各種收費要求;另一方面,基金公司又可以按規模收費的制度規定,將所有的虧損后果轉嫁給基民,并同時獲取自己旱澇保收的收益。就此,銀行靠壟斷吃基金公司,基金公司再吃基民的一根“弱肉強食”市場生存鏈條,就這樣展現在市場面前。而問題的關鍵,同時也應當要引起我們警惕的是:如此不用為自身市場行為承擔任何風險的格局,符合市場的基本公平要求嗎?
另外就投資者權益保護要求講,投資者在按約定將自己的資金交由基金公司打理的同時,就有權利要求基金公司按約履行自己“專家理財”的義務,并進而由此對自己不當的理財行為承擔相應責任后果。可現在令眾多投資者倍感不解的是,事實上,無論是銀行還是基金公司,對于自己的投資虧損行為都不用承擔絲毫的市場風險,更不要說承擔相應責任。這不是標準的“大魚吃小魚,小魚吃蝦米”式的弱肉強食市場法則又能是什么?而更可怕的是,這并非是發生在資本原始積累的時期,而恰恰是在再三強調市場公平的二十一世紀的今天!顯然,這無疑是相關市場監管與制度設計部門需要反思的重要市場命題!
當然,對投資者來說,面對今年上半年基金的大面積虧損,應該承認其原因是多樣性的,其中不乏有市場系統性風險的影響所致。不過與此同時,要求包括基金公司在內的利益相關方,對自己市場行為負責并承擔相應風險,無疑是一個基民的正當權利,而且還是市場基本公平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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