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金凡
7月11日,《信托公司參與股指期貨交易業務指引》正式在中國信托業協會網站上對外披露,之前市場一直猜測的信托公司、陽光私募如何參與股指期貨的靴子終于落地,而讓業內諸多翹首期盼的人士感到失望的是由于《指引》里某些條例的限制以及申請程序等問題, QFII(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和信托參與股指期貨交易仍屬于“水月鏡花”。
1. 參與股指期貨交易要求
“第三條 信托公司固有業務不得參與股指期貨交易。信托公司集合信托業務可以套期保值和套利為目的參與股指期貨交易。信托公司單一信托業務可以套期保值、套利和投機為目的開展股指期貨交易。” “(四) 銀信合作業務視同為集合信托計劃管理。”“(五)結構化集合信托計劃不得參與股指期貨交易。”
根據以上規定,由集合資金信托形式成立的陽光私募均可以利用股指期貨來進行套期保值和套利。但是《指引》里又規定單一信托業務才可以進行套期保值、套利和投機,那么大部分陽光私募又不能參與投機交易。
2. 股指期貨持倉頭寸要求
“(一) 信托公司集合信托計劃參與套期保值交易時,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賣出股指期貨合約價值總額不得超過集合信托計劃持有的權益類證券總市值的20%;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股指期貨合約價值總額不得超過信托資產凈值的10%”
20%的套期保值比例對于陽光私募來說是相對較低的比例,同時指引里要求的10%這個較低的買入比例既限制了單邊買入風險也限制了套利影響。
3. 信托公司、投資顧問資質要求
“第二條 信托公司直接或間接參與股指期貨交易,應當經中國銀監會批準,并取得股指期貨交易業務資格。信托公司參與股指期貨交易應當遵守期貨交易所有關規則。” “第四條 信托公司申請股指期貨交易業務資格,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指引》里對信托公司、保管銀行甚至對選擇合作的期貨公司也提出了具體的資質要求,因此我們估計能夠參與股指期貨的信托公司、私募公司及從股指期貨交易業務中分得一塊蛋糕的期貨公司將非常有限。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目前國家對機構投資者參與股指期貨交易的態度較為謹慎,而且由于信托公司如何向銀監會申請股指期貨業務資格的相關程序尚未公布,因此信托公司能夠近期內立即參與股指期貨業務的可能性并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