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內人士透露:券商銷售新基金可換取30倍到50倍的分倉交易量
王艷偉 偶曉敏
在看似公開透明的基金行業里,卻有各種“潛規則”大行其道,券商幫忙做大新基金規模從而換取交易量分倉,就是眾多“潛規則”之一。利益驅使下,有的券商甚至專門準備一筆資金用于買新基金,就連FOF這一理財產品,也成為潛規則下的利益工具。
券商購基金換分倉
根據2010年3月15日起施行的《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銷售費用管理規定》,基金管理人與基金銷售機構可以在基金銷售協議中約定依據銷售機構銷售基金的保有量提取一定比例的客戶維護費,此外,不得就銷售費用簽訂其他補充協議。基金管理人不得向銷售機構支付非以銷售基金的保有量為基礎的客戶維護費,不得在基金銷售協議之外支付或變相支付銷售傭金或報酬獎勵。
也就是說,根據銷售量來換取交易量分倉,并不被法規允許。多位基金業內人士也承認,基金與券商達成的這種協議不能寫在紙面上,只能是口頭承諾,但基于長期合作目的,基金公司一般都會信守承諾。
深圳某基金公司市場部負責人對《第一財經日報》記者表示,由于基金銷售離不開銀行、券商等渠道的幫助,渠道趁機提出利益交換要求也在所難免。一直以來,券商幫助基金公司賣新基金時,都會要求一定倍數的交易量,按照現在行業的通行規則,這個倍數一般是30到50倍。
券商“專款”買基
也就是說,如果某家券商幫忙銷售了一個億的基金,基金公司方面就會給其30億元到50億元的分倉交易量,按照萬分之八的經紀業務傭金標準,券商可獲得240萬元到400萬元的傭金收入。
正因利益巨大,現在有一些券商甚至專門撥出一筆錢來用于買新基金。前述市場部負責人對記者表示,現在有一些券商專門有一筆錢用于幫忙新基金發行,如果有基金公司愿意拿銷量換交易量,他們就用這筆資金幫忙沖量,等新基金鎖定期一滿就贖回。
上海某基金公司渠道銷售部人士也對記者表示,這種情況的確存在,而且非常普遍,少則幾億元,多則十幾億元,基本都是自營的錢。“但因為換分倉對我們不利,我們一般只答應30倍到50倍的交易量。雖然不會寫在協議上,但要做到不失信于人。能給出高倍值交易量的往往是交易規模非常充裕的大型基金公司,小基金公司就沒辦法了。”他表示。
FOF也被“潛規則”
被“潛規則”利用的,除了券商自營資金,還有FOF。FOF以基金為主要投資對象,理論上,機構資金是不喜歡買新基金的,一方面沒有過往業績作參考,另一方面,新基金還有一個月鎖定期,這對機構來說吸引力就相對有限。但是,券商出于提高傭金收入的目的,也可能讓FOF買一些新基金。
根據Wind資訊提供的數據,目前市場上的FOF產品,有不少買了新基金。如于2010年12月15日成立的泰信發展主題,就出現在國元黃山2號、國元黃山3號和財富1號等3只FOF 2010年報的資產組合中,持倉總數共計2271.85萬元;成立于2010年12月8日的匯豐晉信消費紅利,則被招商基金寶二期認購了3000萬份。
既然是有條件的幫忙,基金公司也不能讓券商虧錢。新基金放緩建倉,以便在鎖定期滿后讓機構全身而退,也是業內心照不宣的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