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排排網 李江
信托業協會7月11日公布了《信托公司參與股指期貨交易業務指引》,陽光私募參與股指期貨正式放行。部分私募表示陽光私募參與股指期貨20%的做空倉位限制太低,對沖作用難以顯現,參與熱情受到抑制。
私募稱20%的做空倉位限制太嚴格
《指引》規定,信托公司集合信托業務(陽光私募)可以套期保值和套利為目的參與股指期貨交易,結構化集合信托計劃不得參與股指期貨交易。
《指引》明確指出,信托公司集合信托計劃參與股指期貨套期保值交易時,其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賣出股指期貨合約價值總額,不得超過該計劃持有權益類證券總市值的20%;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股指期貨合約價值總額,不得超過信托資產凈值的10%。
對此,挺浩投資康浩平指出,根據《指引》規定,陽光私募做空有20%的倉位限制,1000萬元的股票資產最多賣出200萬元股指期貨合約,大約是兩手滬深300股指期貨合約,不能覆蓋全部證券資產,對沖作用有限。
深圳一位擁有多年期貨操盤經驗的陽光私募也表示,公司一直通過自有資金參與股指期貨交易,由于《指引》規定陽光私募20%做空限制,目前不會考慮通過信托來參與期指交易。
融智評級研究中心高級研究員楊志為表示,20%的倉位限制與基金等機構參與股指期貨的規定相同,對策略靈活、風格多樣化的陽光私募而言,該倉位限制比較嚴格,或抑制部分私募參與期指交易熱情。
金中和曾軍則認為,《指引》的發布對陽光私募意義重大,盡管做空存在倉位限制,但意味著中國陽光私募走向對沖邁出了重要的一步。曾軍表示,公司目前正積極準備參與股指期貨,包括人才團隊,各種配套服務設施,但由于《指引》的相關細則仍為出臺,信托公司也未正式參與期指交易,陽光私募正式參與交易仍然需要一段時間。
“老”產品能否參與交易成焦點
由于目前信托賬號尚未開放,已有陽光私募是否能夠參與股指期貨成為市場關注的焦點。
《指引》二十五條規定,信托公司已開展的信托業務未明確約定可以參與股指期貨交易的,不得投資股指期貨。變更合同投資股指期貨的,應按照約定的方式取得委托人(受益人)的同意,同時對相關后續事項做出合理安排。
對此,曾軍表示,公司目前有部分產品信托規定可參與股指期貨交易,這些產品通過與客戶簽訂一些簡單的補充協議即可參與期指交易。而對于沒有涉及參與股指期貨交易協議的產品,根據《指引》,理論上應該也可以通過和投資者的協商參與股指期貨交易。
上述則表示,在《指引》發布之前,公司就和信托方就現有產品參與股指期貨進行商討,但信托方司態度不積極,表示程序較為復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