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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銷售變法:第三方銷售盈利模式待考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7月11日 16:41  財經國家周刊

  2011年10月起,國內基金銷售長期由銀行業壟斷的局面,將得到一次根本性的改變:不僅獨立的銷售機構會大量涌現,外資銀行也將加入到基金銷售渠道中來。

  6月21日,證監會發布的《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修訂稿)》(下稱《管理辦法》),明確了基金銷售結算資金的法律性質,對基金銷售機構的準入資格條件進行了調整,增加了基金銷售“增值服務費”內容,并允許符合條件的外資銀行也可以銷售基金。《管理辦法》將于10月1日起生效。

  “長期以來,國內的基金銷售由銀行壟斷。非銀行體系和外資銀行加入后,‘鯰魚效應’將帶動整個行業更加關注投資人的真實利益和訴求、帶動基金產品的創新,提升投資人的整體滿意度。”好買基金總經理楊文斌說。

  他還認為,新的法規對于改變基金業目前“重首發、輕持續”、“邊申購、邊贖回”等各種痼疾,推動基金公司實現優勝劣汰等,都具有現實意義。

  開閘外資行

  證監會此次公布的《管理辦法》還明確規定,申請基金銷售機構的商業銀行包括在華外資銀行,允許符合條件的在華外資法人銀行在符合有關審慎監管要求的情況下,與國內銀行在互助基金分銷上享受同等權利。

  一直以來,中資銀行在基金銷售渠道之中非常強勢。就基金托管而言,國有銀行占據絕對份額,工、農、中、建、交五大中資銀行托管的基金超過86%,招行、浦發等股份制銀行分食剩余份額。 目前國內基金銷售渠道上,中資銀行占比超過70%。

  代銷基金是外資銀行最為渴望的業務之一。然而,相比而言,國內網點最多的外資銀行匯豐,也只有100多個網點,不及工商銀行1%。

  對于網點稀少、人工成本昂貴的外資銀行來說,以財富管理業務切入中高端人群一直是其在境內發展的主要策略之一。然而,缺乏代銷國內基金這一環節,外資銀行的財富管理一直面臨結構性短板,如今這一格局終于有了改變。

  在《財經國家周刊》記者采訪中,幾家主要在華的外資行如花旗、匯豐、星展等對于未來開展代銷公募基金的業務,都表達了勢在必行的態度。

  匯豐中國個人金融理財業務總監邱怡靜認為,代銷本地基金將對外資銀行現有的財富管理產品線提供有益的補充。

  渣打銀行(中國)有限公司財富管理部總經理梁大偉在接受記者采訪時也表示:“代銷國內基金有利于我們的客戶在進行理財時多一些選擇。”

  可以看出,雖然即使代銷國內基金業務開閘,短期內也不會給基金銷售格局產生大的影響,但這將是對在華外資銀行財富管理池項目的補充。

  東亞銀行(中國)財富管理部總經理陳柏軒認為:“如果說國內大銀行是一個超市,在這個平臺上有網點便利的優勢。那么外資行就要打造精品店,要加大研究和咨詢服務,加大全球資產配置力度,根據客戶風險收益偏好、經濟周期中不同產品的特點,提供財富管理的服務。”

  準入門檻降低

  數據顯示,中國的公募基金總數已突破800只大關。截至2010年底,公募基金管理資產規模達2.41萬億元,與基金業剛起步時相比,資產規模增長達到了28倍。

  然而,由于去年以來市場不起色,在公募基金份額和規模雙降的困境下,各家基金公司為爭奪有限的資金,仍在不斷地申報和發售新產品。僅今年以來就有107只新基金成立,合計募資1480.94億元,作為主力渠道的銀行也應接不暇。

  為了爭取銀行渠道的支持,基金公司只能加大對銀行的激勵力度,尾隨傭金居高不下。基金年報顯示,2010年全年,基金業支付的客戶維護費一共為46.03億元,占全年管理費的15.92%。

  在境外,第三方銷售機構是基金的第一大銷售渠道。比如,美國第三方銷售的比重占到70%,英國在55%以上。然而在中國,目前銀行銷售渠道仍占據無可撼動的地位,銷售渠道占比超過60.84%,且比例呈逐年上升趨勢。另外,直銷和券商渠道占比分別為30.48%和8.69%;第三方銷售的份額幾乎微乎其微。

  此前的《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自2004年7月1日實施以來,由于準入門檻過高,參與機構較少,天相投顧成為了唯一獲得基金第三方銷售牌照、開展相關基金銷售業務的投資咨詢機構。但是,由于諸多因素,7年以來因沒有找到合理的盈利模式,天相投顧每年在基金銷售業務上仍要虧損1000多萬元。

  此次新的《管理辦法》放寬了基金銷售機構準入資格條件。一是將組織形式放寬為有限責任公司或合伙企業等形式;二是將出資人放寬至具有基金、證券或其他金融相關從業經歷的專業個人出資人;三是將具有基金從業資格人員最低數量從30人放寬至10人。同時,《管理辦法》將允許金融證券專業人士參與設立第三方基金銷售機構。

  “法規的一小步,基金業的一大步。”好買基金總經理楊文斌說。

  “我們不排斥任何第三方機構,這對渠道多元化有積極作用。”東吳基金總經理徐建平(微博)指出,第三方基金銷售機構的發展是逐步的,短期內也難以改變現有格局。

  一位公募基金公司市場部總監也表示了擔憂:“第三方沒有銀行券商的網點優勢,能否成功還是個問題,再加上如果‘換湯不換藥’、不能帶來費率的大幅度下降和服務的持續、穩定、深入提高,那么第三方銷售模式也不能實現徹底的變革。”

  盈利模式待考

  根據《財經國家周刊》記者的初步統計,目前有十多家第三方機構正在準備相關事項。

  德圣基金研究中心總經理、首席分析師江賽春(微博 專欄)表示,第三方銷售機構基金銷售需要多長時間實現盈利,能否形成持續盈利成長的商業模式,目前行業內沒有人能給出準確的判斷。

  “考慮到當前的競爭態勢,基金銷售實際上是個微利行業。第三方渠道銷售最大的問題在于,由于較為弱小,其尾隨傭金不可能超過銀行,而發展龐大的中小客戶群成本又太高,客戶維護需要付出大量的精力。”江賽春說。

  一位業內人士也認為,“基金銷售是一個走量的過程,公募基金體量大,單筆投資的毛利很低。如果以每年1%的傭金計,對于平地起步的第三方銷售公司來說,一年至少要做到20億至30億元以上規模的量,兩三千萬元的收入才能達到盈虧臨界點,恐怕就要經歷3年~5年的投入期。”

  銀河證券研究中心高級研究員王群航看來,“如果銀行降低基金尾隨傭金,則將會極大地削弱第三方機構的盈利空間,這個打擊是致命的。”

  值得注意的是,《管理辦法》同時為基金銷售機構的未來發展預留了空間:允許基金銷售增加“增值服務費”內容,即鼓勵提供專業服務并收取與服務質量相關的費用;允許有資格的機構進行其他金融理財產品的銷售;并為FOF(專門投資于其他證券投資基金的基金)的管理也做了鋪墊。

  《管理辦法》發布之后,中國證監會于6月23日又發布了《開放式基金業務數據交換協議(試行)》。業內專家稱,這是為第三方基金銷售機構在內的所有基金銷售機構搭建平臺,有助于基金銷售工作標準化、規范化,降低銷售機構運營成本,提高效率。

  接近證監會的知情人士透露,證監會正在打造兩個公共的平臺:基金份額清算平臺和資金清算監督平臺。除了《管理辦法》之外,證監會正在研究制訂兩個細則,有關的法規可能也將陸續出爐。

  “銷售新規出臺是基金行業進一步發展必須進行的探索。”天相投資顧問公司董事長林義相(微博)對第三方獨立銷售機構的前景表示樂觀:“從事這個行業的公司多了,思路和想法也會增多,也許能探尋出更切實可行的盈利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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