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周末于北京召開的2011中國股權投資基金發展論壇上,全國人大財經委副主任委員吳曉靈(專欄)透露,將把大型陽光私募和私募股權基金納入正在修訂的基金法,并表示該修訂法案已向地方人大財經委和中央十幾個部委征求意見,即將提交人大財經委全體委員會討論,通過后就會提交國務院正式征求意見。
而就在上周,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通過了將大型對沖基金和私募股權基金納入監管的提案,要求資產在1.5億美元以上或者有15個客戶以上的基金管理公司必須向SEC登記備案。由此,中美監管齊向私募基金“開刀”。
統一納入監管除了將投資于二級市場的私募基金(俗稱陽光私募)納入監管外,吳曉靈透露,正在修訂的基金法另一個重大調整是將投資于未上市股權的私募股權基金(PE)也納入監管。
吳曉靈認為,根據《公司法》,股權憑證包括已上市或未上市股票;《證券法》則對證券的定義明確為“國務院依法認定的其他證券”,未上市公司的股權憑證應該包括在“其他證券”內!盎鸱ㄊ且徊糠,有權力規定它所調整的證券范圍。因而,在基金法中把‘買賣已上市或未上市的股權憑證、債券、其他證券及其衍生品’納入證券投資范圍就是順理成章的。”
對于PE監管納入立法的背景,吳曉靈表示,股權投資在中國經濟發展中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但在行業發展過程中,難免遇到各種問題。如一些地方借PE的名字搞集資,有的PE在運作過程中不夠規范,在企業上市過程中出現腐敗現象。“因而,全國人大財經委員會近年一直在推動基金法的修訂,希望為股權投資基金的發展創造更好的法律環境!眳菚造`如是說。
對此,泰豐資本中國區總裁石博表示,隨著PE規模的不斷增大,將其納入監管有助于規避一些不正當或是惡性的競爭,對PE的長遠發展有利。“事實上,近年來隨著投融資規模增加及其在全球資本市場上影響力的擴大,特別是大型并購基金不斷涌現,國際上對私募股權基金的監管都有所加強。”
就在上周,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通過了將大型對沖基金和私募股權基金納入監管的提案,并特別加強了對于私募股權基金投資信息披露的要求。SEC主席瑪麗薩皮洛表示,新規會填補當前監管的空白。對那些以前一直在監管視線之外的對沖基金和私募股權基金,SEC和公眾投資者會了解得更多。
公私區別監管不過,對于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的監管,吳曉靈認為還是應有區別。“金融立法是為了規范某類金融行為,至于這種行為準則的實施是靠行業自律還是靠代表公權力的監管機構來強制推行,應從成本效益的角度加以區分。”
吳曉靈進一步指出,當某一金融活動涉及眾多中小投資人利益時,為維護市場秩序和保護中小投資人利益,需要公權力的介入。但有些基金只向少數合格投資人募集資金,監管可以少介入,主要靠行業自律!皯獙⑦@類基金納入行為調整范圍,實行有區別的監管!眳菚造`透露,“按法律關系和行為準則立法、按行為的社會效應進行有區別的監管是本次修法的理念體現。”曾參與基金法修改意見征集的睿信投資總經理李振寧(專欄)也建議,將大型私募基金納入監管,小型私募基金則通過成立行業協會進行自律。
而在SEC通過的提案中,即對私募基金采取了“抓大放小”的監管方式。新規要求資產在1.5億美元以上或有15個客戶以上的美國對沖基金與私募股權管理公司在SEC登記備案。同時,資產規模小于1億美元的基金將由州政府監管,而資產規模在1億美元至1.5億美元的基金可自主選擇在SEC登記或接受州政府監管。據統計,約有750只大型基金符合該條件。
分析人士指出,此前在監管“真空”下,掌管著市場大量資金的對沖基金存在很多內幕交易和非法關聯交易,某種意義上造成金融市場的混亂和不公平。為此,SEC早就針對多家對沖基金采取調查行動,將這些“大鱷”納入監管,有利于確;鸩粫虻归]而對經濟和金融系統造成沖擊,提升歐美另類投資市場的安全系數。
在業內呼吁及SEC新規下,修訂后的基金法或將對私募基金采取“抓大放小”的監管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