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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1日,證監會在其官網上正式發布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2011修訂版)。這個法規的出臺,意味著大家期待已久的獨立基金銷售公司的大幕將啟,是第三方公司起跑的發令槍,必將極大的改變基金業目前的生態格局,對打破壟斷、鼓勵競爭,大幅提升對基金投資人的服務水平,都具有重要的戰略意義。
以下是好買基金對于《辦法》中獨立基金銷售公司的法規變化解讀:
不同點 | 2004 版 | 2010 版(征求意見搞) | 2011 版(正式頒布稿) |
1 | 獨立基金銷售機構主要出資人是依法設立的持續經營三個以上完整會計年度的法人,注冊資本不低于三千萬元人民幣 | 獨立基金銷售機構以有限責任公司形式設立的,其股東可以是企業法人、社團法人或自然人 | 獨立基金銷售機構以有限責任公司形式設立的,其股東可以是企業法人、自然人 |
2 | 獨立基金銷售機構申請資格:要求“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的人員不少于三十人,且不低于員工人數的二分之一” | 獨立基金銷售機構申請資格:要求“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的人員不少于十人,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的人數不少于員工人數的三分之二” | 獨立基金銷售機構申請資格:要求“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的人員不少于 10 人” |
3 | 不允許自然人參股 | 自然人參股獨立基金銷售機構,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有從事證券、基金業務十年以上或者證券、基金業務部門管理五年以上或者擔任證券、基金行業高級管理人員三年以上的工作經歷 |
自然人參股獨立基金銷售機構,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有從事證券、基金或者其他金融業務 10 年以上或者證券、基金業務部門管理 5 年以上或者擔任證券、基金行業高級管理人員 3 年以上的工作經歷 |
4 | 獨立基金銷售機構申請資格:要求“注冊資本不低于兩千萬元人民幣,且必須為實繳貨幣資本” | 獨立基金銷售機構申請資格:要求“注冊資本或出資不低于五百萬元人民幣,且必須為實繳貨幣資本” | 獨立基金銷售機構申請資格:要求“注冊資本或出資不低于 2000 萬元人民幣,且必須為實繳貨幣資本” |
5 | 對申請資格的機構的主要分支機構基金銷售業務負責人無從業資格要求 | 對申請資格的機構的主要分支機構基金銷售業務負責人要求均已取得基金從業資格 | 同 2010 版 |
6 | 對申請資格的機構,無“有評價基金投資人風險承受能力和基金產品風險等級的方法體系”的要求 | 對申請資格的機構,有“有評價基金投資人風險承受能力和基金產品風險等級的方法體系”的要求 | 同 2010 版 |
7 | 無資金清算流程的要求 | 無資金清算流程的要求 | 對申請資格的機構,有“制定了完善的資金清算流程,資金管理符合中國證監會對基金銷售結算資金管理的有關要求” |
8 | 有資格的獨立基金銷售機構沒有說明可以從事其他金融理財產品銷售 | 有資格的獨立基金銷售機構可以專業從事基金及其他金融理財產品銷售 | 同 2010 版 |
9 | 無 2010 及 2011 版內容 | 基金銷售機構公開發售以基金為投資標的的理財產品等活動的管理規定,由中國證監會另行規定 | 同 2010 版 |
10 | 無 2010 及 2011 版要求 | 獨立基金銷售機構申請資格:有“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或者合伙企業合伙人符合本辦法規定”的要求 | 獨立基金銷售機構申請資格:有“為依法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合伙企業或者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形式”的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