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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行業變革之路調查:離公平還有多遠

  ——私募行業變革之路調查

  經過6年多的高速發展,獨具中國特色的陽光私募基金似乎終于將迎來一個來之不易的“名分”。

  此次《基金法》修訂有意結束私募有名無分的尷尬。“正式納入《基金法》監管,有望與公募基金在同一游戲規則中競爭。”一位在基金從業13年并由公轉私的“老前輩”如此感嘆。

  然而有趣的是,一方面是私募基金跑步跨入千億時代,而另一方面卻是公募近兩年正為行業發展抓耳撓腮。如今資產管理行業已經進入百花齊放的多元化時代,以制度優勢為特征的競爭機制已經不能再為公募基金遮風擋雨。

  市場振臂高呼,投資管理能力才是王道。也正因為如此,一場解決管理人市場公平競爭的變革水到渠成,一場拉開行業嶄新大幕的私募基金變局首當其沖。

  ⊙記者 涂艷 ○編輯 張亦文

  “公與私”的文字游戲

  公與私,這對看似有著嚴格區分的反義詞,事實上在基金資產管理行業卻難有準確和嚴謹的定義劃分。近8年來,私募基金與公募基金似乎井水不犯河水,在各自的規則中充當著“忠實”的游戲中人。

  “目前幾乎只能從投資門檻、人數上限對公募和私募做比較明確的區分。”星石投資市場總監劉翔認為。

  確實,目前私募基金的投資門檻達數十萬甚至百萬元,而根據信托或合伙私募產品的規定,投資者人數必須少于50人;而公募基金的門檻則是1000元,投資者人數也只受基金份額上限的制約,甚至沒有上限。由此,公私之分則異常明顯。

  根據字面上的解釋,私募基金是向特定的對象、以不公開的方式發售基金份額,并且不得通過媒體、講座、短信等各類方式宣傳推介。“什么叫不公開?通過銀行發售的產品雖然人數受限、投資門檻高達百萬甚至千萬,但是銀行客戶嚴格來說也是一個不特定的、具有一定不確定性的公共群體,只不過是縮小版的公眾而已。”一位私募基金市場總監認為。

  界限模糊,地位尷尬,良莠不齊,可謂私募基金多年來生態環境的最好概況。因為沒有明確納入監管,2004年以來的第一只陽光私募產品開創了“信托—投資顧問—投資者”的產品形式,私募基金只作為信托集合產品的投資顧問管理資金,而信托公司則具有絕對的決策權。

  “皮之不存”的擔憂

  “開展公募業務?似乎還太遠了。”伴著些許無奈的直白,遠策投資營銷執行總監張曉潔的回答似乎表達了行業中大部分人的心聲。

  翻開此次基金法征求意見稿第十章最后一條,“經注冊的基金管理人,其股東、高級管理人員、經營年限、基金資產規模等符合條件規定的,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和審慎監管原則批準,可以從事公開募集基金管理業務。”

  很明確,該征求意見稿打開了私募基金開展公募業務的口子,反映了立法者希望開放基金管理人市場,引入充分競爭的美好期冀。然而,正所謂“皮之不存,毛將焉附”。對于大部分私募而言,要跨入公募實在太過遙遠,而首先要解決的是產品發行的順暢,這才是穩固地開展業務、打造風格化品牌的先決條件。

  “在我們看來,私募普遍最關心的信托賬戶問題只字未提,納入監管是可以直接開戶還是仍然走信托賬戶我們很擔憂。”北京游源樂晟市場總監胡一帆認為。2009年以來,信托開戶被叫停,原先20萬-30萬的信托賬戶一夜身價暴漲,目前高達200萬元左右的一個賬戶成為了陽光私募產品心頭的最痛。同時,由于受到信托相關制度限制,信托形式的私募基金對于100萬-300萬的投資者人數有不能超過50人的規定。

  “賬戶停開直接制約著私募規模的壯大,即使花大價錢買到也不見得可以更名,這又隱藏著風險。”北京格雷投資總經理助理劉翔表示。然而,如果將私募用注冊制納入監管后,發行產品采取備案的方式,是否意味著可以繞過信托賬戶這塊絆腳石呢?我們不得而知。“在逐步放開的過程中,我們希望至少發行渠道是通暢的。”

  然而,似乎也有公司尋找到了“曲線救國”的捷徑。北京格雷投資發行的第一期產品采用的是合伙型基金的形式,即投資者以有限合伙人的身份參與其中,基金管理人則擔當普通合伙人,從而避開了成本高達幾百萬的賬戶。然而,即便是合伙型基金,投資者人數也要求在2人至50人之間。

  記者在調查中發現,對于合伙型私募基金,不少私募基金表示了擔憂。他們認為合伙企業開戶2009年才放開,合伙企業形式的稅收具有不確定,投資人對其認可程度其實沒有信托型產品高。

  不難看出,在更高更遠的目標之前,私募基金迫切希望解決的是最實際的困難。

  同臺競爭的美夢

  有人歡喜有人憂,對于此次修訂案的“大手筆”——放開公募管理人市場,我們發現,私募大佬們有人舉雙手贊成,有人暫無興趣,而更多人則順其自然。

  “我們非常歡迎納入監管,同時雙手贊成建立公平、開放的市場,否則私募基金發展的空間非常有限。”格雷投資總經理張可興認為,對于基金管理人,太松或太嚴的監管都將不利于市場主體的培育,只有公平的競爭環境才能給目前都陷入發展瓶頸的公募和私募基金打上一劑強心針。

  “基金法修訂的實際意義,在于打破公募基金在發行資格上的壟斷,不僅金融機構,一般投資管理人也可以發行公募,成為公募的股東。” 參與修法的私募基金的唯一代表、上海睿信投資董事長李振寧(專欄)認為。

  確實,對于征求意見稿中給予的同臺競爭的空間,業內歡迎者眾,而立法者也正切實地引領著監管機構朝著放松管制、加強監管的方向邁進。

  參與《基金法》修訂的唯一學者、中國政法大學研究生院副院長李曙光認為:“在目前的公募基金國有化背景之下,立法希望開放基金管理人市場,實現資源共享,引入競爭,但同時配套以符合國情的監管。”

  “目前公募和私募的區別主要在于募集方式和投資者結構的不同,而充分競爭反而可以鼓勵不同的管理人打造各自的風格,公募以相對回報、跑贏指數為目標,私募則追求絕對回報,適合較為激進且有資產配置需求的投資者。”通力律師事務所律師呂紅認為,允許開展公募業務是大勢所趨,包括股東、注冊資本、稅收等門檻都不應該太嚴格。

  相較于樂觀者,不少私募基金表示了擔憂。“目前私募基金已經或多或少地受制于“被排名”的壓力了,如果過度追求短期業績,強化排名,最終私募也將與公募走上一條路。”深圳某家私募基金投資總監認為,打開公募的大門看似美好,但實則會影響私募基金追求絕對回報的初衷。

  “我們歡迎,但目前階段肯定不會參與。”格雷投資總經理張可興有自己的考慮。“目前我們的管理規模、公司的風格和對投資者的定位都不適合做公募,追求長期、穩健和價值投資的客戶才是我們的服務對象。”

  相較于態度鮮明者,不少私募基金更加樂于繼續做“游戲中人”。“在這么多年的高速發展過程中,作為市場的參與者,私募基金業務必須和其他主體一樣,尊重和適應游戲規則。”星石投資市場部總監劉暢認為,私募基金的本質更在于專注投資。

  確實,目前總規模在1000億元左右的數百家私募基金當中,行業競爭已經越發激烈,更多的私募希望專注于純粹的投資管理人角色。“生存模式決定發展方向”,一位業內人士精辟地概括。“對我們而言,公募或近或遠,而最關鍵的是在急速的跑馬圈地之后,需要沉靜下來思考如何發展,而打造風格化的產品、做純粹的投資管理人才是私募基金的長遠之計。”

  離“公平”還有多遠?

  正如人們所言:公募業務或近或遠,然而美好的公平競爭的空間究竟能有多少想象力呢?

  經過我們的調查,對于《證券投資基金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第十章的最后一條,更多的人在舉雙手贊成的同時,似乎卻并不抱太多希望。“對股東、高管、經營年限、資產規模等硬性門檻肯定不低,甚至可能會高于公募基金。一般行業內私募很難達到標準,最終的結果只是兩極分化更加嚴重。”北京一家私募基金總經理認為。

  確實,法律的空間到底多大直接決定了真正公開、公平的競爭市場的空間。行業要均衡發展,倚靠公募基金獨大必然嚴重影響這個生態的平衡,只有當市場中的主體和各個環節都均衡發展,才能形成市場內部自我的有效激勵和約束機制。

  “海外并沒有公募和私募之分,在金融危機之前對基金的監管比較松。基于我們的國情,立法確立原則和理念,具體的規范交給監管部門具體規定。而對于私募基金允許在一定條件下開展公募業務也確實符合我一貫倡導的開放基金管理人市場理念。”李曙光表示。

  證監會基金監管部副主任洪磊更直言,行業初期的壟斷是為了建立完整制度必須付出的代價。經過幾年的努力,監管制度已經基本建成,從現在開始應該建立一個更加透明、門檻更低的準入制度。監管部門要嚴格執法,但同時一定要促使市場形成優勝劣汰的機制,下一個階段監管部門應該重點完成角色的轉變。

  同時,細心的行業人也考慮到了有望“公私并行”中渠道和風險控制的壓力。目前,公募基金超過70%的份額發售依賴銀行、券商渠道,而高速的基金發行對渠道的擠壓更是變相加大了銀行的絕對話語權。“能公私并行自然好,但是我們的渠道能力豈能與公募基金相比,我們只能更加吃力,而銀行也未必買賬。”遠策投資張曉潔感慨道。

  同樣,風險控制也成為多年來無人監管的私募基金的一大漏洞。試想,私募基金開展公募業務,自然在風險控制方面受到嚴格監管。包括交易對手、品種、數量、大宗品交易等信息都難逃定期匯報,而原先可以買賣股票的私募基金經理也將納入監控范圍。

  對此,呂紅律師認為,不論公募私募,都應該有嚴格的職業操守和規則規范,包括人員的隔離、公平交易制度、禁止老鼠倉等行為。同樣,公募基金也同時設有專戶業務,按照類似的軌道執行應該不會有太大的風險。

  然而,隨著行業的逐步放開和規范化,充分競爭、平衡的管理人市場是大勢所趨,關于公私之類的“身份認證”也終將退出歷史舞臺。私募基金作為市場的參與者,更作為行業創新生態的平衡者,正邁入下一個千億時代。

  ■資料鏈接

  《證券投資基金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中涉及陽光私募的條文:

  第一章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公開或者非公開募集資金,運用所募集資金設立證券投資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為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進行證券投資活動,適用本法。”

  第十章第七十五條之一:“通過非公開方式募集資金,運用基金財產進行股權、股票、債券等證券及其衍生品投資,適用本章規定。”

  第十章第七十五條之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照行政監管和自律監管相結合的原則,對非公開募集基金實行分類監管,規范運作。”

  第十章第七十五條之十三:“經注冊的基金管理人,其股東、高級管理人員、經營年限、基金資產規模等符合條件規定的,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和審慎監管原則批準,可以從事公開募集基金管理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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