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時報記者獲悉,《信托公司參與股指期貨交易指引》日前下發到各家信托公司。監管層在準入資質、交易細則等方面對信托公司參與期指交易作了詳細規定。
在交易細則上,《指引》要求在信托公司以固有資金參與交易時,賣出的股指期貨合約價值不超過固有業務投資權益類證券總市值的100%;權益類賬戶和股指期貨賬戶合約價值總和不能超過公司規定固有業務權益類證券投資資金總額。該類業務的市場風險資本不得超過信托公司凈資本的3%。
而關于證券信托計劃,即陽光私募參與股指期貨投資方面,《指引》要求集合信托在原有信托合同中未明確約定可參與股指期貨的,不得投資股指期貨,若擬變更合同投資股指期貨的,應按照合同約定的方式取得受益人同意;賣出的股指期貨合約價值不超過集合信托計劃持有的權益類證券總市值的100%;持有的買入合約價值總額不超過集合信托計劃資產凈值的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