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代表、江蘇證監局局長左紅: 私募股權基金應納入證券監管視野
證券時報兩會報道組
近年來,私募股權基金發展迅速,但我國只有少部分私募股權基金接受有關部門的備案,絕大部分完全游離于現有監管體系之外,全國人大代表、江蘇證監局局長左紅就此準備了一份關于修改《基金法》的立法建議——將私募股權基金納入監管。
私募股權基金的高速發展,由此產生的風險隱患主要有哪些?左紅分析認為,一是私募股權基金規模快速膨脹,足以達到影響金融系統穩定的程度;二是個別私募股權基金管理機構將所募集的資金挪作他用,欺詐投資者,引發群體性事件;三是私募股權基金因透明度低,在參與上市公司并購重組、定向增發等過程中容易發生內幕交易;四是私募股權基金管理機構良莠不齊,具有投資管理能力和經驗的專業人才總體還不充足,容易對所投資的企業估值過高而產生泡沫,不利于市場的健康發展;五是不少地方出臺了各種吸引私募股權基金的優惠政策,容易發生監管套利,不利于國家金融政策的統一;六是當前我國市場上活躍著大量外資私募股權基金,按照目前海外成熟市場的監管改革趨勢,這些外資基金和管理機構將受到外國監管機構的監管,如果我國不采取相應的監管措施,有可能導致嚴重的監管失衡。
左紅認為,從成熟市場的監管實踐來看,私募股權基金由證券監管機構進行統一監管比較合適。例如美國明確規定,由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對一定規模以上的私募股權基金進行監管;英國從2001年開始就由金融服務局統一負責私募股權基金的監管工作。在我國,事實上中國證監會已經承擔了私募股權基金市場風險處置監管職責。私募股權基金市場是我國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因此也不宜將其割裂在證券監管機構的監管視野之外。
私募股權基金畢竟不同于公募基金和公開發行的其他證券,既要合理控制風險,又要保持其相當靈活的投資特性,避免過度監管,關鍵在于把握好行業發展與風險控制之間的平衡點。關于這一點,左紅在建議中是這樣闡述的:一方面,從國外私募股權基金的監管情況來看,主要是著眼于信息披露、資產托管和審計、增加流動性要求、防范系統性風險和保護投資者權益等方面,我們要充分借鑒;另一方面,歐美發達國家資本市場和機構投資者比較成熟,有著良好的股權文化和自律環境,而我國資本市場仍處于“新興加轉軌”階段,私募股權基金又處于發展初期,在監管框架設計時還應充分考慮我國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