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排排網 李江 陳伙鑄
《證券投資基金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已于1月中旬下發監管部門和基金公司,私募基金“陽光化”進程加速。
相對于現行《基金法》,修訂草案有較大突破。對于私募而言,主要有三個亮點:一是確立私募基金的合法地位,采用備案制形式進行監管;二是對于未來私募基金的具體組織形式進行了規范;此外,允許符合條件的私募基金從事公募業務。針對以上幾個問題,私募排排網研究中心今日對全國40家私募基金管理公司進行了調查。
從調查結果看,82.05%的私募愿意公開發行產品;15.%39的私募不確定,需根據具體情況選擇;2.56%的私募表示不愿意開展公募業務。
私募排排網之前的調查還顯示,68%的私募認為私募基金應該被納入基金法監管范圍,32%的私募對私募基金是否應該被納入基金法監管范圍持不同觀點。
為了詳解基金法修訂草案中關于私募的相關規定,私募排排網第一時間聯系了上海睿信投資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長李振寧、深圳市翼虎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總經理余定恒、北京格雷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合伙制私募)總經理張可興、深圳彼林乃爾投資有限公司(公司型私募)總經理邵德楷,請他們發表了精彩觀點。
李振寧:私募可公開募資,意在打破公募壟斷
基金法的修改主要是確立私募基金的法律地位,監管私募和監管一般投資者是一樣的,但和公募的監管形式是不一樣的。公募保護中小投資者,而私募的客戶是有風險承受能力、相對富裕的人群和機構,所以不是靠證監會的監管來保護投資者利益,主要靠投資者自身的判斷。
所以為什么私募采取備案的形式?備案某種意義上就是達到一定規模的私募基金,就是大型機構會對市場產生較大的影響,證監會更多的是從監管市場的角度來考慮的,而不是由于私募基金需要特別的監管。
此次,基金法修改的主要是私募合法地位的問題,而不是監管的問題。
如果私募從事公募業務,監管就比較嚴。而私募發行的對象是合格投資者,一個是私下募集,一個是合格投資者,合格投資者對風險的判斷、對理財機構的判斷都比較清晰,承受風險能力較強,所以監管比較松。所以私募和公募的監管是有區別的。
同樣的私募管理公司,既可以發行私募,也可以發行公募,但公募部分的監管會比較嚴格,而私募就不需要更多的信息披露和監管,只需對本身的投資者公布,而公募要對整個社會進行披露,兩者是有區別的。
私募達到條件可發行公募的意思,是私募公司也可以從事公募業務,但管理的私募基金和公募基金要區別對待,兩者的收費標準也不一樣,私募有業績報酬,而公募只收取固定管理費,監管的標準也會不一樣。
基金法修改的實際意義,在于打破公募基金在發行資格上的壟斷,不僅金融機構,一般投資管理人也可以發行公募,成為公募的股東。目前公募的注冊資金要3個億,股東基本上都是國企和大型民營企業,以后也會改變,核心在于放松公募的準入條件。而放松準入條件后,也可以對公募進行有效的股權激勵,如果公募發行還是壟斷的,股權激勵就不會被市場認可。
余定恒:私募未來會分化 強者恒強弱者恒弱
《基金法》修改主要是給了私募基金國民待遇,備案和受監管是一件好事。之前是向銀監會備案,現在可能向證監會備案,對我們而言沒有多大的區別,但在性質上卻有不一樣的地方,這也表明了私募有合法的地位,得到了法律的認可。
備案制是海外的主流模式,如果采取基金備案制,不但可以提高效率,也同時減少各個部門的工作量,兩全其美。一旦新基金實行備案制,新產品發行的節奏肯定會加快。私募公司之間的分化也將更加嚴重,可能會出現強者恒強,弱者恒弱的情況。
幾種組織形態各有優缺點,在私募得到法律認可后,幾種形態都會有發展。如果信托依然不能在中登公司開戶的話,有限合伙制會有長足的發展。如果中登公司放開信托開戶,信托模式還是會占主流,因為它的成本最低。
《基金法》修法允許私募符合條件可公開募集基金,如果達到條件,我們會發行公募。因為私募未來一定會出現分化的過程,在分化的過程中主要是根據品牌、規模、渠道和人才來分化,當你具有一定的規模后,才能夠吸引高端人才。為了引進高端人才,必須把規模做大,發行公募是一個很好的選擇。
私募立法對私募的發展當然是一件好事,能夠規范行業的發展,擴大行業的規模。首先,一旦合法地位獲得確認,其整體規模會迎來爆發式的發展。其次,個別私募基金公司管理資產的規模也會取得重大突破,會出現“強者恒強”的局面,不排除誕生一兩個不遜色于公募的私募公司。另外,私募基金行業數量眾多,私募行業會出現分化,魚龍混雜的局面有望改變,優勝劣汰的自然秩序表現更突出。
張可興:未來私募基金的主流形式會是合伙制
基金法修改后,嚴格按備案制的模式運行后,管理人要發行產品需要到證監會提交基本的信息,這就是備案制。目前,西方發達國家及香港地區對于私募基金的監管,都采用的是備案的形式。
我認為草案規定了私募基金的三種組織形式為契約型、公司型和合伙型,表示市場存在的所有私募基金的都有望獲得合伙地位。2009年,信托賬號暫停開戶,一直到現在沒有開放,而到去年初,合伙制作為一種新的模式才可以開戶,從某種意義上來看,這是管理層對私募基金其他組織形式的一種鼓勵和培育,尤其是合伙制私募。
我們認為合伙制私募基金一旦獲得法律認可,契約型也就是目前的信托型作為目前私募基金的主流模式,地位可能會受到沖擊。隨著基金法修改的進程,我認為未來各種形式的私募基金在稅收方面有望得到相同待遇,這樣合伙制私募基金才會得到大力的發展。未來合伙制會成為私募基金的主流形式。
《基金法》修訂草案中允許符合條件的私募公開募集基金的細則,我還不是很清楚,當是我認為目前私募與公募的競爭處于劣勢的地位,公募可以發行一些私募產品,管理層或者是出于公平的考慮才出臺這些規定。但是,即使私募管理人未來被允許發行公募產品,客戶群的定位也會不一樣,1000元可以購買公募,未來私募公開發行產品,購買的門檻或者會比較高。
邵德楷:公募和私募都存在制度缺陷納入監管大勢所趨
私募基金以備案的形式進行監管,對于私募而言肯定是好事,基金管理人更靈活,私募的發展會更加迅速。公司更靈活、經營更有特色,可以分散未來整個資本市場的風險,增加投資者的選擇空間。
草案規定契約型、公司型和合伙型為私募基金的三種組織形式,表示公司型私募基金有望取得法律地位,公司型作為私募的一種形式雖然沒有被大眾熟知,但存在的數量不少,受到監管應該也是大勢所趨。允許設立公司型、合伙制的基金組織形式,更加市場化,有利于市場主體的良性規范發展,也讓將來的私募基金募集方式更加多元化。
公募和私募目前都有自身無法解決的問題,存在很大的缺陷。目前來看,私募極其不穩定,包括人員不穩定和業績不穩定,而公募缺乏激勵,穩定而效率不高。這需要基金法的修改來進行統一的管理,目前公募解決的是制度和人才培養的問題,而私募解決的是激勵的問題,這兩個問題需要同時得到解決,基金行業的發展才會有前途。未來3-5年,公募和私募可能會走向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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