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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法將作出重大修訂 私募叫板公募底氣更足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2月23日 10:00  現代快報

  今年注定將是基金業發生巨大變化的一年,一個標志性事件就是,歷經7年運行的《證券投資基金法》將在今年作出重大修訂。近日媒體報道說,《基金法》修訂草案的征求意見稿已于1月中旬下發監管部門、基金公司等層面,并向業內廣泛征求意見。基金法將在哪些方面做出修改?它對基金業將會產生哪些影響?業內對此反響如何?記者昨日對此展開了深入采訪。

  □快報記者 陳永忠 劉芳

  八大看點

  1.將私募基金納入監管范圍。

  2.監管涵蓋范圍更廣,拓展了對“證券”的定義,包括買賣未上市交易的股票或者股權、上市交易的股票、債券等證券及其衍生品等。

  3.基金組織形式“拓展”,可以采用契約型、公司型、有限合伙型等組織形式。

  4.基金從業人員可以投資股票,同時應當建立申報、登記、審查、處置等管理制度。

  5.可以投資關聯方股票,采取事后披露的形式監管。

  6.發起持有人大會和通過議案的門檻降低。

  7.私募基金在符合一定條件之后,可以開展公募業務。

  8.涉及內幕信息調查的,證監會有權要求被調查人停止不超過十五天的證券買賣。

  允許從業人員炒股、允許投資重大利益相關方股票

  據了解,修改草案從總則到附則共分15章102條,其中包括:基金的公開募集;基金份額的交易、申購與贖回;基金的運作與信息披露;非公開募集基金的特別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權利以及行使等市場關心的內容。從整體上看,草案與原法相比,監管尺度明顯寬松了許多。其中最明顯的兩點就是允許基金從業人員買賣股票、基金公司可以投資托管行與股東相關股票,這在老法中都是被嚴格禁止的。

  基金從業人員炒股一直是個敏感話題,由此而引發的老鼠倉事件頻頻見諸媒體。為此,監管部門對基金從業人員進行了近乎嚴苛的監督,基金經理的手機、MSN等通訊工具都處于監視之下,基金業內對此一直頗有微詞。對此,草案調整了原則,規定基金從業人員只要不與其管理的基金持有人發生利益沖突,在建立申報、登記、審查、處置等管理制度的前提下,可以買賣股票。

  草案的另一“松綁”之處體現在,對原法第59條進行了重大修改。基金管理人買賣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其他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股票或債券或者承銷期內的證券,從原來的禁止變成了有條件(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的許可。

  草案曝光后,在業界和基民中引起了巨大反響,從基金業內看,持贊成意見的居多,畢竟過多的束縛對行業發展不利;但基民對此卻是擔心不少,特別是上述兩大禁區放開后,“老鼠倉”會不會大量出現?基金公司會不會大搞利益輸送,損害基民利益?另外,基金從業人員的“解禁”讓同處證券行業的證券公司從業人員羨慕不已。東方證券分析師吳亞俊表示,證券公司中能真正接觸到內幕消息的人只是少數,以營銷人員和客服人員為代表的多數工作人員從事的都是基礎性的服務工作。“這些人員具有一定的專業知識,但一刀切地禁止把他們排除在市場之外,對他們是不公平的。”

  草案與原有法律法規不沖突

  《證券法》第四十三條規定,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從業人員、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員,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內,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贈送的股票。基金從業人員如果允許炒股,是否與原有法律有沖突?

  江蘇涂勇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涂勇認為,新規定與老法規不沖突。涂勇解釋,《證券法》對三類人群明令禁止,但將其他人員是否禁止的權利下放給了其他法律及行政法規。按照此規定,若基金行業有法律法規禁止從業人員炒股,證監會就禁止,若行業放開,證券法也視為“解禁”。

  目前,《基金法》并無明文禁止從業人員炒股,對從業人員提出限制的是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的《基金管理公司投資管理人員管理指導意見》。這份行政規定第二十三條指出,基金公司員工不得買賣股票,直系親屬買賣股票的,應當及時向公司報備其賬戶和買賣情況。“行政法規的級別沒有法律高,所以當更高一級的法律條文有新的變化時,應以新的法律條文為準,所以也就不存在與原有行政法規之間存在沖突。”不過,涂勇對草案中基金從業人員可以炒股這一新變化能否確定為最終法案充滿了擔憂。“這一新變化引起的爭議較大,征求意見稿能否通過評議專家的最終同意仍是未知數。”

  更加考驗管理層的監管能力與效率

  與放開從業人員炒股這一新變化同等重磅的是,取消禁止基金投資券商大股東在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的相關條款。在草案曝光之前,就有媒體報道透露,一些相關利益人所極力游說的關鍵改動,已在《基金法》修訂的征求意見稿中得到體現,其中最典型的是第59條。按照《基金法》的現有規定,基金財產不得投資基金公司控股股東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但是,修訂中的《基金法》卻可能會把這個重要條款取消。業內人士擔心,以后基金公司迫于券商大股東追求暴利的壓力,在新股發行過程中的胡亂定價行為可能將更加嚴重。同時,在公開增發市場,券商會否逼迫其控股的基金公司接盤,也將會變成一個十分嚴峻的問題。

  據統計數據顯示,在國內現有60多家基金公司中,券商系基金公司的占比超過50%。中信證券廣發證券招商證券等數十家券商都控股有基金公司,所掌握的基金資產在1.5萬億元左右。

  對于業內的質疑,德圣基金研究中心創始人、業內資深基金分析師江賽春表示,證券市場上的任何交易都有潛在的利益輸送,關鍵是要用完善的信息制度、監管制度去規避。“完全禁止已經對行業的發展帶來了一些負面影響,但放開后不可避免地會出現新的問題,所以只能在這兩種選擇中進行平衡。”而在草案公布后的第一時間,江賽春就在自己的微博中評論道,“這個草案修改力度很大啊,回應了行業呼吁已久的很多制度性問題,一定能給行業發展注入新的活力。”接受記者采訪時,他表示,新的基金法出爐后,管理層一定會在配套的法律法規方面進行補充,以使制度更加完善。“宜疏不宜堵是公認的道理,這些基礎性的制約基金業的禁令放開后,能增加基金業對人才的吸引力,增強整個行業長遠競爭力。”

  特別關注

  私募齊叫好 超八成愿意公開發產品

  本次《基金法》修訂草案還涉及到了私募基金,傳統意義上“處江湖之遠”的私募將與“居廟堂之高”的公募一樣接受監管。根據草案第75條規定,私募基金在符合一定條件之后,可以開展公募業務。據私募排排網調查顯示,私募人士對此齊聲叫好。

  “相對于現行《基金法》,修訂草案有較大突破。對于私募而言,其中的兩個亮點值得注意:一是確立私募基金的合法地位,采用備案制形式進行監管;此外,允許符合條件的私募基金從事公募業務。”私募排排網一工作人員介紹,自己網站就基金法修改草案對全國40多家私募基金管理公司進行了調查,調查顯示,68%的私募認為私募基金納入基金法監管范圍是好事,82.05%的私募愿意公開發行產品,挑戰公募基金。

  “草根階層的私募基金被監管層重視后,將有利于私募業的規劃發展與明確方向。”領跑去年私募收益的南京籍私募人士常士杉表示,目前私募還是通過信托發行,納入監管后采取獨立發行渠道有可能成為現實,同時牌照問題也將比過去更容易解決。“國際市場風行的對沖基金目前國內尚未出現,私募被監管后,有可能探索出參與全球對沖基金的路子。”不過,常士杉也表示,希望監管層給予的是適度監管,而不是與公募基金完全相同的管理模式。“希望監管層在交易、運行、投資風格等大體框架上能保持私募原有的特點,給予私募一定的靈活性,讓公募與私募百花齊放,而不是嚴重同質化的死胡同。”

  上海睿信投資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長李振寧表示,基金法的修改主要是確立了私募基金的法律地位。“按照草案規定,私募公司也可以從事公募業務,但管理的私募基金和公募基金要區別對待,兩者的收費標準也不一樣,私募有業績報酬,而公募只收取固定管理費,監管的標準也會不一樣。”他表示,基金法修改的實際意義,在于打破公募基金在發行資格上的壟斷,不僅金融機構,一般投資管理人也可以發行公募,成為公募的股東。“目前公募的注冊資金要3個億,股東基本上都是國企和大型民營企業,以后也會改變,核心在于放松公募的準入條件。”深圳彼林乃爾投資有限公司(公司型私募)總經理邵德楷則表示,私募基金以備案的形式進行監管,對于私募而言肯定是好事。“基金管理人更靈活,私募的發展會更加迅速,私募經營上也將更有特色,可以分散未來整個資本市場的風險,增加投資者的選擇空間。”邵德楷同時指出,公募和私募目前都有自身無法解決的問題,存在很大的缺陷。目前來看,私募極其不穩定,包括人員不穩定和業績不穩定,而公募缺乏激勵,穩定而效率不高。“這需要基金法的修改來進行統一的管理,目前公募解決的是制度和人才培養的問題,而私募解決的是激勵的問題,這兩個問題需要同時得到解決,基金行業的發展才會有前途。未來3到5年,公私募可能會走向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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