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法是專門為你們立的。”
2003年10月,《證券投資基金法》在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后,金融界同行如此羨慕地對基金業說道。
確實,很少有哪個行業有這樣的“殊榮”——擁有一部屬于自己的法律,更何況是當年尚處于“襁褓”中的基金業。
《基金法》的出臺,以法律形式確立了基金業在證券市場中的地位和作用,有利于機構投資者的壯大和發展,對我國基金業乃至證券市場的進一步發展起到了重大的推動作用。
此后,基金的法律地位被提高,優勢被確立,并得以在2006~2007年中快速高效的發展。
張瑜華 報道
2004年劉建平離開北京時,整理《基金法》立法過程中產生的“花臉稿”——A3紙修改稿,竟然裝了整整一箱子。
“匯集了太多人的想法和智慧,不同的構架、不同的看法,前后大改就有十幾稿。”中歐基金總經理劉建平曾參與《證券法》的立法,又全程參與了《基金法》的立法,親筆撰寫了其中的條款。
伴隨著法律文稿日漸清晰,可以說,他熟悉著這部法的每一個環節,每一條表述。那些文字背后的故事,以及當年立法過程中的艱難歷程,現在回想起來都宛若眼前。
從無到有的艱難探索
1998年3月,中國第一批基金管理公司正式成立;1999年年初,《基金法》就列入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計劃;是年3月,立法領導小組、顧問組和工作組即宣告成立。當時在證監會基金部工作的劉建平,作為工作組成員,參與起草《基金法》。
“由于基金活動有許多特殊規則,不同于股票、債券,再加上《證券法》頒布前夕,證券投資基金剛開始試點,缺乏實踐經驗,所以當初基金并沒有一并納入《證券法》監管。”
劉建平回憶道,當時對于基金業而言,1997年通過的《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是一部比較全面的監管規則,對基金行業的初期發展起到了重要的促進作用。
“但理論界人士、主管風險投資基金的國家科技部和主管產業投資基金的國家計委,對于《基金法》的立法很積極,希望起草一部《投資基金法》,以此推動各類投資基金的發展。”
并且,最初的想法,是將證券投資基金、風險投資基金和產業投資基金統一在一部法中,爭議頗多。但也因此在立法前期,各方人士可謂是“吵得一塌糊涂”。
正式進入起草階段則是 1999年11月,深圳的《基金法》國際研討會上,對產業基金法如何規范、合伙制基金和私募基金是否有必要規范等問題,成為討論的焦點,而且各方分歧極大。
根據深圳會議的討論初稿, 2000年1月基金法草案首次公開征求意見。
“當時的初稿只是簡單的拼湊,沒有經過整合梳理。”劉建平說道。三類基金的主管部門本身就沒有形成統一意見,將三類基金單獨成篇但放在一起,卻造成了整個法的體系紊亂、邏輯不清,尤其難寫的是立法宗旨。
當時該草案在小范圍內征求意見,各方反應之激烈可以想見。
2000年6月,寧波。全國人大財經委召集立法的三個小組開會,要解決三類基金統一的問題。但相對于稚嫩的證券投資基金,風險投資基金和產業投資基金的市場化運作經驗更稀缺,甚至其主管部門都對此感覺不成熟。
此時,顧問組的梁定邦,提出了一個讓各方眼前一亮的建議:不要按用途區分三類基金,而按資金來源,分為公募和私募基金,后者即為向特定對象募集的基金。并在2000年9月,基金法草稿第三稿中,將“向特定對象募集資金的基金”單列一章。
而接下來的幾年時間里,基金法一直處于圍繞不同問題的爭議討論階段。比如產業投資基金能否公募?如何監管?證券市場的私募基金如何規范?向特定對象募集資金的基金如何立法?
當時盡管工作組做了大量的協調努力,但是欲融合各方意見,依舊使起草工作的摸索階段充滿了磕絆。
工作組除了內部的討論學習外,也充分吸收境外的經驗,不斷請境外人士講課。起草小組部分成員,還專程到國外學習,請教境外同行。但每個國家和地區的做法都有自身的局限性,中國的立法不可能照搬。
“寫得很艱難。”劉建平直言。一方面缺乏經驗,另一方面又不能完全套用海外成熟的模式。雖然聚集了多方資源智慧,但整個小組都在經歷著艱難的探索。
其后在2002年2月的北京皇城賓館會議上,終于決定對證券投資基金單獨立法,從而避免了更大范圍的爭議。這 真正奠定了基金法日漸清晰的基礎。
劉建平說,此時科技部和國家計委也改變了想法,不再堅持將風險投資基金和產業投資基金寫入法內。
在這之后,基金法小組又對基金的定義、組織形式、私募基金等問題做了進一步的討論明確。過程中依舊伴隨爭論。
在初步成型后, 基金法文稿很快進入審議階段。一審過后,《基金法》草案由全國人大財經委,移交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修改。
此后進程明顯加快,非典期間內也沒停滯,一年內即送交全國人大常委二審、三審。 劉建平所在的工作小組,也不斷經歷人大常委會委員的“拷問”,一稿又一稿地修稿,但“進展很快”。
2003年10月28日下午,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上,146位委員中,1人反對,1人棄權,其余都贊成,《證券投資基金法》終獲通過。
那一刻,劉建平在一旁列席。一切的付出都值了!
爭論仍有借鑒意義
2004年6月,劉建平離開證監會,南下到上海,任職于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09年擔任中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總經理。
從裁判員到市場的參與者,伴隨整個基金行業漸行漸遠,慢慢成長,感悟很多。即便是現在回想起當時立法過程中的討論爭議,劉建平認為想要徹底的解決仍需要一定時間,“這個行業雖有較大成長,但仍在摸索前進中”。
比如,在《基金法》中對基金公司的業務范圍未作明確規定。劉建平說,當時的爭議在于委托理財是否屬于基金公司的業務。
觀點之一是委托理財應屬于基金公司的當然業務,基金公司已開始受托管理社保基金,完全有能力管理委托理財。考慮到社會上有大量的委托理財需求,當時建議《基金法》明確基金公司的此項業務。
另一種觀點則認為委托理財與公募基金的運作相差很大,規則不一。《基金法》若規定不清,可能導致非法集資等行為,應另作規定。
現在這些問題已經不成為“問題”了, 基金公司的業務范圍有了較大的拓展,專戶業務早已成為基金公司的業務。
至于現今仍頗受關注的私募基金是否應納入《基金法》調整,劉建平回憶,當時有人認為,私募基金與公募基金差異大,投資者承受風險能力強,無須單獨立法,可以適用《信托法》和《合同法》等法律。但也有人表示,私募基金復雜,情況不明,立法時機不成熟,但可在《基金法》中留下修改空間。
對于此次《基金法》修改中將做規定的公司型基金,當年的工作小組也曾參照美國的《投資公司法》,寫過幾章。
“最初大家覺得公司型基金的治理結構優于契約型基金,可以更好保護投資人利益。但工作小組后來還是發現,公司型基金在中國缺乏實踐經驗和法律基礎,很難處理與《公司法》等法律的協調問題,公司型基金與契約型基金在本質上都是投資產品,難分優劣。”
另外,在《基金法》草案中,有許多內容曾經專門寫過一章,但最終都流產于草稿中。
有些激烈爭執之處,也在《基金法》中留有余地。比如,在股權激勵上,《基金法》規定了主要股東的身份,但未限制小股東。 對此, 劉建平評價說,當時就是為個人入股留下了空間,基金公司甚至可以組成股份制公司,并有可能上市。
諸如此類爭議問題,在當時的工作中引發的是長時間的思考和探索。
《基金法》從頒布至今已有7年多的歷史。在這7年間,中國基金業不論在行業規模還是投資者人數上,都實現了飛躍性的增長,同時也產生了很多新問題留待進一步規范。
回顧《基金法》的誕生歷史,很多爭論和異議如今仍然存在,而《基金法》的修改調整必然會順應市場的發展需要,為基金業進一步成熟和壯大提供有力的監管支持。
如果說《基金法》當初的誕生是為整個基金行業提供了一個發展的平臺,那么今后的修改完善則是為基金行業提供了更為廣闊的發展空間,為這個行業的日漸完善與成熟保駕護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