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排排網研究中心 劉懿鵬
自1949年全球第一只對沖基金在美國誕生以來,對沖基金在61年時間里迅猛發展,至今全球對沖基金數量已超過9000家,管理資產超過2萬億美元。在除中國(包括香港)以外的全球主要股票市場中,對沖基金的交易量占交易總量的40-50%,對沖基金還是公司上市募資的重要資金來源;對沖基金已經成為一股對全球經濟有重大影響的力量!伴隨著行業的成長,對沖基金引發的問題和爭議也不斷擴大。其中最尖銳的,就是監管問題,這正是本文的主題。
為什么要監管對沖基金
對沖基金誕生于1949年,但其大發展卻是在20年后。上世紀70年代西方經濟學界大力推動的金融自由化,金融創新產品由此大量產生,為私募基金提供了極為豐富的交易工具;而80年代起美國政府逐漸放松金融監管不僅放寬了對對沖基金參與者的限制,而且也不斷降低了對沖基金的進入門檻,兩大變革使對沖基金獲得了完全的解放。
對沖基金本質是由金融專才僅針對富有人群和專業機構私下募資的小眾金融產品,為達成持續絕對回報目標,其交易手段和資產配置無所不用其極。比如,對沖基金經常使用被普通投資者視為洪水猛獸的高杠桿和重倉做空交易。對沖基金以承受高風險的交易手段獲取超過市場平均水平的高額收益這一本質,決定了對沖基金對監管有天生的排斥。
表一:對沖基金與共同基金的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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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沖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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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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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資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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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募集,禁止使用任何媒體做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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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募集,可以使用廣告招攬客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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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者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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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投資者資產量和參與人數有嚴格限制,比如美國證券法規定:以個人名義參與,最近兩年任何一年的個人收入都在 20 萬美元以上,或者最近兩年中任何一年的家庭收入在 30 萬美元以上。對機構投資者,必須是資產規模超過 500 萬美元的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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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明確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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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否離岸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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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設置離岸基金,從而獲取稅收優惠并規避本國法規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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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離岸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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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公司發起和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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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私人合伙制為主,將自有資本投入到管理的對沖基金中獲取最大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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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發起多樣化,一般不投入自有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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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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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很少,投資經理可靈活使用衍生產品進行賣空和杠桿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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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明確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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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否使用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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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使用自有資產獲取抵押貸款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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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貸款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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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管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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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今未設置專業法規,監管相當松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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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管嚴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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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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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不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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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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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經理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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傭金 + 提成 獲取管理資產 1-2% 的固定管理費,加上 5-25% 的年利潤提成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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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為固定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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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上表,我們可知,對沖基金基本游離于監管之外。這是有原因的:
對沖基金的資金來源主要是自有資本、財力雄厚的富有人群和專業機構,資金供應者都是有相當辨識力的社會精英集群,他們完全有能力為自己的行為負責且本身具備的雄厚財力使他們對虧損的承受力遠大于普通社會大眾。通過法規禁止對沖基金向社會大眾募資,對沖基金的風險被隔離資本市場只有極少數人能掙到錢的鐵律決定了以追求持續絕對回報的對沖基金必須保持信息高度私密性和操作絕對靈活性,而監管著意味著信息必須公開操作受到限制,尤其是對沖基金交易的高難度和復雜性對基金經理和監管者提出了極高的專業要求,監管往往跟不上政府的監管資源是寶貴而有限的,且出臺監管措施是有底線的:不能因監管產生負效應,不能因監管破壞市場經濟的正常運行。
由此可知,在明確界定對沖基金活動范圍后,對沖基金不需要監管,也不應該監管。但隨著時間的推移,對沖基金開始越界了。
年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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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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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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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只對沖基金的基金(FOHF)Leveraged CapitaHoldings在歐洲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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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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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出現第一只FOHF,Grosvenor CapitaManag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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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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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羅斯管理的量子基金擊敗英格蘭銀行,成功狙擊英鎊。是役英格蘭銀行損失超過300億美元,索羅斯大掙11億美元,全球經濟界為之震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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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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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洲金融危機,東南亞國家貨幣遭到國際對沖基金狙擊,馬來西亞總理馬哈蒂爾公開指責索羅斯是強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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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997-09/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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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維護金融市場的穩定,香港特區政府同國際資本在香港外匯市場、股票市場和期貨市場展開激戰,事后索羅斯副手瓊斯承認有參與并虧損離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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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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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對沖基金長期資本管理公司(Long Term CapitaManagement,LTCM)倒閉,其管理資產相關聯的超過1萬億美元金融產品處于系統風險中,美聯儲被迫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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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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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對沖基金AmaranthAdvisors倒閉,因為其對天然氣價格趨勢錯判并重倉介入導致兩個星期巨虧66億美元,超過其管理資產的70%, 虧損金額遠超當年的LTC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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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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貝爾斯登旗下兩支對沖基金破產(貝爾斯登高等級結構信貸策略基金和貝爾斯登高等級結構信貸增強基金),點燃次貸危機,拉開全球金融危機序幕。 2008 年春,貝爾斯登被其競爭對手JP Morgan兼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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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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麥道夫騙局暴露,涉案金額超過500億美元,全球25個國家的2900多家機構因此受損,其中不乏大型機構。預計對沖基金聯合私人金融公司虧損10億美元,西班牙金融業巨頭桑坦德銀行損失30億美元,瑞士金融業損失50億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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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2/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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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聯邦調查局搜查三家對沖基金:LeveGlobaInvestor,Diamondback CapitaManagement和Loch CapitaManag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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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表展示了對沖基金進入快速發展期后的一些重大事件。可以看出:
對沖基金越界的第一個表現是募集資金范圍過度擴張,標志性事件就是FOHF誕生。通過FOHF這一工具,對沖基金可以合法募集銀行、保險公司、投資銀行、共同基金、養老基金、國家主權基金等大型機構的資產,這些資產中的一大部分最終實質來源于社會大眾。如此一來,對沖基金的高風險已無法隔離。
對沖基金越界的第二個表現是將手伸進了機構的口袋,標志事件是98年LTCM被接管事件。LTCM自有資本僅22億美元,但以此抵押獲得機構貸款超過1200億美元用于投資,其杠桿倍數超過50倍。正是高杠桿導致LTCM崩潰,進而將其持有的各類有價證券涉及的市值超過1萬億美元金融產品暴露在因其自身崩潰引發的系統風險中。LTCM事件不僅將對沖基金可以左右市場的驚人能量展現出來,還暴露出對沖基金收益自肥、風險共擔深層次問題。
對沖基金越界的第三個表現制造災難。縱觀92年英鎊危機、97亞洲金融危機和08年全球金融危機,對沖基金的表現可謂劣跡斑斑。為了擴大收益,對沖基金不僅充分利用各國政治經濟難以同步產生的漏洞,而且主動將問題演變為危機,甚至可以挑戰政府主權制造混亂,完全無視金融市場崩潰將引發的災難。
由此可知,為了維護市場的公平和穩定,為保護廣大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監管對沖基金非常必要。
美國對沖基金監管分析
縱觀美國監管對沖基金的歷程,我們認為美國政府的監管思想是:
防范對沖基金對整個市場投資者產生破壞性影響,即維護金融市場穩定
保護對沖基金投資者的利益
基于這一思想,美國政府是以畫地為牢的方式管理對沖基金,即設定對沖基金的活動范圍。在設定范圍內,監管層的態度就是不監管。
以下是與監管對沖基金相關的主要美國法規:
1933年的證券法
1934年的證券交易法
1940年的投資公司法(the Investment Company Act)和投資顧問法(theInvestment Advisers Act)
商品交易法(the Commodity Exchange Act)
2004年12月SEC頒布《對沖基金規則》(RegistrationUnder the Advisers Act of Certain Hedge Fund Advisers Rules),2005年2月生效,要求對沖基金經理進行登記。該法案遭到對沖基金界的強烈反對,美國金融家菲利普。戈爾茨坦(Philip Goldstein)(本人也是對沖基金經理)因此起訴SEC,SEC敗訴,該法案因此被廢止。
2008年秋金融危機最嚴重時,SEC出臺《臨時最終規則》,要求管理資產不少于1億美元的投資管理人必須每周向SEC提供賣空交易數據,SEC保證數據不對外公開,因此又招致對沖基金業的強烈反對和起訴威脅
2010年美國通過《多德-佛蘭克法案》(即金融監管改革法案),其中的《沃克爾規則》(The VolkerRule)禁止銀行進行自營業務,也不得投資對沖基金和私募基金。經過半年的拉鋸,該法案的最終版允許銀行運用不超過自身一級資本的3%投資對沖基金和私募基金
以上法規,沒有任何一部是專門針對對沖基金的。即便是對沖基金在2008年全球金融危機中闖下大禍后仍無專門法規監管,這真是讓人嘖嘖稱奇。對此我們在前文已有說明,對沖基金最初被限定只能私下向經濟實力雄厚的富人群體和專業機構募資,因此將對沖基金隔離于大眾之外并將其風險一并隔離。如此一來,美國政府就能騰出有限的監管資源更好的為大眾利益服務,也因此保證了對沖基金的高度自由度和靈活度。
對沖基金強大的滲透力終于突破了美國政府的隔離墻,造就了2008年全球金融危機令美國元氣大傷,因此美國政府重新開始修補隔離墻。《沃克爾規則》的出臺,核心就是切斷對沖基金吸取社會大眾財富的通道,將其重新趕回隔離墻內。盡管該法案最終版本有相當妥協,但相較當前美國主要機構投資對沖基金資產占其一級資產比重10-20%,達成3%目標無疑將大大降低市場風險,保全社會財富。同時,我們注意到《多德-佛蘭克法案》廢除了豁免對沖基金注冊的《投資顧問法》203(b)(3),新的規定是:管理資產規模超過1億美元的對沖基金必須到美國證監會SEC注冊其投資顧問行為,并定期報告資產數量、杠桿水平、交易信息和資產組合等關鍵信息;資產規模低于1億美元的對沖基金由各州政府監管。這是一個重大的進步!但有兩點不足:1.對沖基金信息不予公開;2.該規定對于不在美國境內從事交易或美國本土客戶少于15名的離岸對沖基金不適用。
香港對沖基金監管分析
香港的情況同美國類似,并沒有針對對沖基金采取嚴厲的監管。亞洲金融危機后,香港政府痛定思痛,于2002年6月通過香港證監會出臺了《對沖基金指引》,允許對沖基金在香港公募;隨后又出臺了《對沖基金匯報規定指引》,指引對沖基金進行信息披露。香港政府的想法很明確:香港作為高度發達的離島經濟體和全球領先的金融中心,善用對沖基金是保持其地位的關鍵一環。因此,香港的監管特色在于引導和規范的前提下吸引對沖基金。
對沖基金只需向香港證監會取得牌照并保證不通過任何公開方式募集資本,即可在香港開展業務,香港證監會并不對其進行監管。允許成立公募對沖基金是香港政府的一個創新,相關法規規定:參與公募對沖基金,單一對沖基金首次認購金額不得低于5萬美元,FOHF的首次認購金額不得低于1萬美元。相比私募型的對沖基金,公募對沖基金面臨更加苛刻的信息披露義務。
香港金融監管機構沒有嚴格限制對沖基金的杠桿融資額度與薪酬標準,監管重點主要集中在對沖基金必須提高投資交易與資產透明度方面,還有合規經營。這并不意味著金融監管局有意袒護,而是香港的市場環境同歐美存在很多差異,因此對沖基金的運作也有所差別。當前亞洲投資銀行給對沖基金的資金支持度仍相當保守:普通對沖基金的杠桿融資率僅在1.5-2倍,少數業績長期穩定優秀的對沖基金才能享受3倍杠桿,和歐美市場對沖基金動輒4-5倍融資杠桿倍數仍有差距。由于香港金融市場缺乏豐富的衍生品投資工具,歐美對沖基金在香港的投資策略只能集中在多空策略型、宏觀經濟型或事件驅動型,在歐美市場需要高杠桿融資倍數的高頻率程序化投資、量化套利投資模型反而沒有用武之地,一定程度降低了亞洲對沖基金的杠桿融資需求。
香港政府監管對沖基金的另一個特點是強化政府在市場規范中的作用,必要時政府直接出手。比如,2008年9月,香港證監會針對老虎基金涉嫌內幕交易建設銀行股票獲利,向香港法院提起訴訟,凍結其2900萬港幣的資產;2010年4月底,香港證監會再次針對老虎基金涉嫌內幕交易中國銀行股票獲利,向香港法院申請禁止老虎基金在香港進行任何證券和衍生品交易的禁令。在市場游戲規則下,香港政府果斷出手維護市場打擊不法,這是美國都不及的,值得充分肯定。
總結
在詳細分析了對沖基金的發展和特點后,通過比較美國和香港各自的對沖基金監管,可以發現:
對沖基金是一種優勢極大的增值金融產品,任何想取得和保持金融中心的國家都不能拒絕她。但對沖基金的潛在風險極大,必須監管。
美國政府對對沖基金的監管在2008年金融危機后有所進步,但“市場的問題由市場自己來解決”的金融自由化思想仍居主導,這使得監管缺位問題沒有得到根本解決。
香港政府對對沖基金的監管重在引導和規范,其根本原則是確保監管到位且不越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