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開始,依托《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的框架,在深圳通過信托平臺,開始出現所謂的陽光私募,也就是搞信托理財產品。實際上,這種陽光私募和國外的真正私募基金是有一定差異的,例如募集的份數較多,較分散,一旦遭遇短期的申贖問題,往往比公募基金更難以應付。而國外的私募基金往往只有十幾個甚至幾個股東,投資意向較為明確,遭遇的短期申贖行為較少。
《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是調整信托關系,規范信托行為,保護信托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信托事業健康發展的一部法律。該法對信托設立、信托財產、信托當事人、信托的變更和終止、公益信托等信托事宜都作出了詳細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