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規范基金行業的發展,1997國務院證券委員會發布《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不過,在該管理暫行辦法中,只對依法成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所管理的公募基金進行了規定,而只字未提私募基金,按照“法無明文禁止即許可”這一現代民商經濟領域的原則,某種程度上可以說,私募基金 “合法化”一說在十多年前就不成問題。
《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在1997年11月5日得到國務院批準,1997年11月14日國務院證券委員會發布,該辦法的宗旨是為了加強對證券投資基金的管理,保護基金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證券市場的健康、穩定發展而制定的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