訪深圳市融智投資顧問責任有限公司董事長 李春瑜
私募基金已經成為中國資本市場重要力量之一,不過,目前私募基金卻一直處在“名不正,言不順”的尷尬地位,極大地限制了私募基金規模的擴大和健康發展。《證券投資基金法》修訂啟動仍未出臺,業內人士普遍期望能夠明確界定私募基金的法律地位和經濟地位。為了解私募基金發展面臨的現狀和問題,探討私募基金合法化的趨勢,私募排排網采訪了參與《證券投資基金法》修訂私募調研的深圳市融智投資顧問責任有限公司董事長李春瑜先生:
私募排排網:私募證券基金發展現狀和目前的法律環境怎樣?
李春瑜:私募基金伴隨中國證券市場的誕生而興起,最初以委托理財的方式取得了迅速發展,2006年,信托型私募也就是陽光私募的的出現獲得了市場和投資者的認可,近年來其發展規模不斷擴大,尤其是09、年以來,信托型私募的發行明顯提速,據我們統計,目前私募基金中信托型私募的規模就超過1200億元。
盡管私募基金的發展壯大有目共睹,但目前大規模“專戶理財”類私募基金的運作處于灰色地帶,存在很大的金融風險,而信托化的集合產品,是私募證券基金“唯一”合法的渠道,但其監管的有效性和合理性仍然值得思考。
私募排排網:私募證券是否應該納入監管?為什么?
李春瑜:我個人認為國內私募基金需要適度監管。私募基金納入監管已經成為共識,近日,尚福林主席也明確提出,積極推動基金法修改,建立適當私募監管制度。
目前私募基金的發展缺乏相應的法律規范,不少私募基金在發展過程中出現不少的違規操作和其他擾亂市場運作的行為,并出現不少法律糾紛,這都不利資本市場的健康發展和保護投資者的利益。私募基金的發展是中國資本市場的必然規律,目前已成為成為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私募基金的立法是基金行業發展的必然趨勢,是適應資本市場發展的現實需求。
私募排排網:對于成熟資本市場私募基金立法及監管,您認為我們可以借鑒哪些?
李春瑜:成熟資本市場對私募基金的監管總體比較寬松,核心是對私募基金投資者和發行方式的限制。美國的私募基金及其管理人可以通過豁免條款免于在監管機構注冊。2010年7月美國通過的《金融監管改革法案》加強了對投資顧問的監管力度。
對于我國加強私募基金立法監管,首先要明確私募基金管理人行為規范,賦予私募基金在市場中應有的法律地位,將一些具有規模、市場影響力大的的私募基金納入監管范圍。而就現階段而言,我認為內地私募基金的監管可更多地參考香港的發牌模式,香港的牌照是發給個人的,屬于投資顧問牌照,只要雇傭兩個有牌照的人,就可以運作一只私募基金。
私募排排網:您參與了基金法修改私募調研,關于私募的立法與監管有何建議?
李春瑜:對于私募基金的立法和監管應以保護投資人利益,維持資本市場穩定為核心。首先,應當盡快確定私募基金的準入門檻。對于私募基金管理人,要有完善的投資管理和風控制度,要有成熟的投資理念和模型。
其次,私募基金的管理與公募基金的管理應該有所不同,這對于充分發揮私募基金的發展和各種理財需求。
第三,防范私募基金違規操作,保護投資者利益應該成為監管的重點。私募機構的信息披露和內控機制遠低于公募基金,進行利益輸送的可能性更大。
最后,充分發揮行業協會的協調和自律作用,通過私募基金行業自律組織實現自我監管。
私募排排網:私募基金合法地位一旦得到管理層確認,行業發展會面臨哪些變化?對資本市場的影響包括哪些方面?
李春瑜:對于行業的發展意義重大,首先,一旦合法地位獲得確認,其整體規模會迎來爆發式的發展;其次,個別私募基金公司管理資產的規模也會取得重大突破,不排除誕生一兩個相較公募基金公司,規模和投研能力好不遜色的私募管理公司;另外,私募基金行業數量眾多,魚龍混雜的局面有望改變,優勝劣汰的自然秩序表現更突出。
對整體資本市場而言,主要有以下方面,一是減少證券市場違規操作的可能性,有利于保護投資者利益,二是豐富理財產品市場,滿足居民財富管理和企業資金管理的需求有重要意義;三是規范私募基金的個股炒作減少市場波動,維持資本市場的長期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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