訪上海睿信投資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長 李振寧
私募排排網:私募基金發展的現狀和法律環境是怎樣的?
李振寧:中國的私募基金其實很早就有了,絕不是2005年從所謂陽光私募開始的。最早的私募基金隨著證券市場的產生就興起,那時候有很多莊家,有自己的資金也幫別人理財,只是沒有合法身份,合理不合法,期間也經歷了規模的迅速擴展,到目前仍然大量存在,其規模遠大于陽關私募。
就現在而言,券商集合理財,基金一對一、一對多都是屬于私募基金的范疇,法律地位明確受證監會監管。
當然陽光私募后面的發展速度是比較快的,去年年底大概有600個左右,今年又會發更多一些,但是整個規模還是有限的,從方向的角度來講,我認為私募基金還是需要大力發展的。從法律環境來看,法律地位稍受認可的陽光私募,從嚴格法律角度來講,并不是真正的私募,真正的私募基金,是投資者將錢交給私募公司,而不是現在投資者都是將錢交給信托公司,信托公司再請陽光私募當投資顧問。
私募排排網:您參與了基金法修改私募調研,基金法修改的進展如何?私募基金是否納入監管,您有何具體的建議?
李振寧:據了解,目前《基金法》修改的司法調研將在今年年底結束,有關部門也正在起草修改方案,預計相關的法律規定明年會頒布。
陽光私募被納入《基金法》,這是肯定的。據了解,《基金法》將給予私募基金一個合法地位,到時會通過法律規范,譬如按照契約型、公司型、合伙企業型等規范,給私募基金一個合法定位。然后將規定私募基金成為合格的投資者等等。
公募和私募的監管應該有所區別,如果和公墓監管一樣,私募基金公募化,這不利于其市場靈活性特征的發揮和滿足不同投資需求。
具體私募基金的監管我認為應該是分類的,目前私募基金的數量非常龐大,規模有大有小,對于一些規模較大的私募管理公司,采用發牌制是可取,而對一下規模幾千萬的小型私募基金,則主要采取行業自律監管的模式。
私募排排網:目前私募股權納入基金法監管范疇尚存分歧,您怎么看?
李振寧:私募股權投資納入監管有利于多層資本市場體系的建立,按照證監會統一監管的要求,私募股權基金、私募證券基金很有希望會全部都納到基金法的范圍內。但我個人認為私募股權基金的監管應該采取適當性的原則,首先私募股權投資對象是非上市公司,不涉及非公眾利益,社會影響較小。
私募排排網:私募基金合法地位一旦得到管理層確認,對基金行業發展有何影響?
李振寧:一旦私募基金的合法地位得到確認,首先可以肯定的是私募基金的規模將迎來爆發式的發展。目前我國陽光私募基金的規模大概是公募的1/30,未來5—10年,這一比例有望大大提升,從國際經驗來看,美國對沖基金的規模是共同基金的1/5,我國私募基金的發展空間更大。因為美國的儲蓄呈“橄欖”型,富人階層相對較少,而我國儲蓄機構中80%的資金掌握在20%的手里,所以富人理財的需求會更大。
另外,私募基金的壯大對公募基金的創新、發展也有積極的意義,目前公募行業是一個壟斷行業,基本沒有競爭,因此許多激勵措施無法實施,而私募基金的進入,促使行業的發展更開放,許多公募的創新措施或規定將會相繼出現。
私募排排網:私募基金立法對資本市場的重要意義在哪里?
李振寧:整體來說,私募基金的立法有利于壯大和豐富資本市場的投融資作用,對于維護投資者利益,改善資本市場機構都有重要意義,具體有下面幾個作用。
首先,私募的存在已經成為現實,法律規范其健康發展,私募基金的規模、形式發展空間變大,有利于與國際市場接軌,對于基金成為一種產業的發展有重要的作用。
其次,把私募基金納入監管有利于規范私募行業的健康有序發展,目前市場存在許多私募資金游離在灰色地帶,對股市的穩定和資本市場長期建設不利。
另外,私募基金目前的運作模式比較單一,只用信托型私募有銀監會的管理,私募基金立法后,公司型、合伙型私募基金會得到快速發展,真正意義上的對沖基金會越來越來多,對沖基金是一種套利基金,套利有利于資本市場的定價更合理,平緩市場的波動幅度。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