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財一周報記者/蔣穎博
對于陽光私募中存在的監管問題,理財一周報記者請教了華東政法經濟法學院院長、博士生導師吳弘。
理財一周報:吳院長您好,陽光私募有不少監管上的問題,譬如公募和私募的“合謀”坐莊和對倒行為,您是如何看待這一現象的?
吳弘: 首先從法律上看,對私募的一些基本的原則要做些規定,這本身也是為了給私募正名,給私募相應的合法合規的法律地位,也可以使私募正當地募集資金。目前從監管上看,私募和公募最大的區別就是,對公募的嚴格監管要求,對私募來說是比較寬松的。
對于坐莊對倒行為,這個是肯定存在的,這和募集是兩個概念,在市場的運行過程中,二級市場上聯手坐莊,同一基金對倒,聯手做市,管理人在幾個基金間自我倒倉等等,甚至和陽光私募有什么利益交換,我想這些本身跟私募還是公募沒有特別聯系,他們本身作為機構投資者,是否存在操作規范的問題,跟私募不一定有關。現在私募在募集后都委托給合法的信托機構,機構在這個市場上的行為,也有可能是個人大戶,坐莊、對倒都會出現的。而這種情況應該是屬于交易市場的監管。這個對于其他機構和個人投資者的監管是一樣的,但作為基金來講,他應該承擔更多的社會責任。
理財一周報:您對私募產品的風險是如何看待的?
吳弘:私募投資的對象不一樣,風險也不一樣。如果投資證券市場,那就和證券市場風險是一致的。有些投資股權市場和境外市場,風險就不太一樣。作為私募基金的投資者,本身就應該有風險意識,對于私募的風險應該清楚,理論上講,私募的風險肯定比公募要大。
理財一周報:您對于私募的管理人有什么看法?從法律層面上來講,應該從哪些方面來監管陽光私募呢?
吳弘:對于管理人,現在還是缺乏法律規定,我相信以后肯定會有限制,這個肯定會對私募的發起人,以及私募的管理人,有嚴格的要求。對于私募的發起人和管理人,譬如說規定要有管理經驗、投資經驗,還要看有沒有違規前科。從法律層面上講,私募的監管比較寬松,最主要的還是對于資格的監管,對于信息披露要求并不多。
理財一周報:您認為基金法的修改有什么影響?
吳弘:目前基金法的修改有幾種方案,主要一個就是在原來證券投資基金法的基礎上修改,修改完后還是證券投資基金法,只是把私募那部分放進去,另外一個呢,不適合證券投資基金法,譬如股權投資基金法,如果改成投資基金,就要包括股權投資基金,對市場來講,適應性就更大一點。從體制上看,目前還存在一些問題,因為股權基金法是屬于發改委的,而證券基金法是屬于證監會的,當然,基金法的修改對于市場的影響是積極的,改總比不改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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