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允峰
證監會9月6日通報了涂強、劉海、韓剛三名基金經理違法違規案處理情況。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證監會決定對涂強、劉海作出行政處罰并實施市場禁入,韓剛則被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基金經理老鼠倉案被移送公安機關這是首次。
老鼠倉的行為大大侵害了廣大基金散戶的利益,同時損害了基金公司的利益,更損害了證券市場和國家經濟秩序。基金行業的穩定關系到證券市場的穩定。由于基金行業的發展關系到證券市場的穩定發展,老鼠倉事件從局部來看可能只屬于個案,但卻同時關系到一個國家的證券市場和國家整個經濟秩序的發展與穩定。
對于老鼠倉案件首次被移送到公安機關,筆者和廣大投資者一樣是拍手稱快,針對證券市場危害性最大的老鼠倉和內幕交易,把涉案人員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進行嚴懲應該是一種常態。只有加大處罰力度,提高犯罪成本,對犯罪者形成震懾,老鼠倉現象才能有望減少。對于暴露出來的基金經理,不僅應該嚴肅處理其個人,對其所在的基金部門也應該展開清查,避免漏網之魚逃避法律的制裁。在國外,對基金經理的違規行為處罰很重,一旦查實,終生禁止從事相關行業并追究刑事責任。如果我們放開對相關人員從事基金行業操作的限制,或者長期不追究犯罪者的刑事責任,那就很難形成足夠的威懾力。
除了老鼠倉案依送公安機關外,在防范制度上應該建立舉報制度。在國外,股票從業人員如果存在違規,有罪則予認定,否則被舉報人必須證明自己的清白,而且監管部門規定,對舉證有重要貢獻的人,可以分享涉案“老鼠倉”的違規收益。這樣將會大大提高從業人員開設“老鼠倉”的成本,同時也能調動全民的力量共同監督基金行業的規范運作,一舉兩得。
當然,在基金行業防范道德風險除了要讓嚴肅懲處犯罪者成為常態外,還應該依賴基金經理的自律。對于基金管理公司而言,無論內控體系、制度流程多么完善,最終都需要在實際的執行過程中去落實。如果在執行的過程中沒有切實執行相關的制度和流程,而內部監察稽核體系沒有充分發揮“事前、事中和事后”監控和糾正的作用,那么所有看似完善的制度都將會成為一紙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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