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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經理“老鼠倉”行為導致基民受損失
依據《證券法》相關規定,基民可索賠
法律界人士認為,基民索賠實踐操作阻力很大
足壇的“假球”和“賭球”黑幕,對球迷來說,還只是傷心,不至于破財。而證券業的“老鼠倉”,卻令基民們傷心傷神更傷財。近日,基金業的三只“碩鼠”被中國證監會拎了出來并做了相應“滅鼠”處理,有權益受到侵害的基民打算向“老鼠倉”基金經理獲賠。
對此,有法律界人士表示,在“老鼠”違法建倉期間持有該只基金的基民,向基金公司和基金經理提出賠償有法律依據,但實踐起來阻力重重。
“鼠患”頻發 基民損失大
證監會日前通報,因涉嫌“老鼠倉”交易,景順長城原基金經理涂強、長城基金原基金經理劉海分別被處以沒收違法所得、罰款、市場禁入。而長城基金原基金經理韓剛則因為獲利較大,情節嚴重,被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這是因“老鼠倉”基金經理被刑事處罰的第一例。
這已經不是首起“老鼠倉”案件了。2007年,上投摩根的唐建違規被查,成為首個“老鼠倉”基金經理。隨后,南方基金的王黎敏、融通基金的張野也被認定有“老鼠倉”行為。
“基金經理在建(老鼠)倉時,我正好持有長城穩健增利債券基金,基金經理用我的錢為他自己謀利,而他的非法所得包含我買基金的損失,是不是應該賠我?”昨日,一位網友在河青論壇“談股論基”發帖,打算向“老鼠倉”基金索賠。
據記者了解,“老鼠倉”基金經理用掌握的基金業績換取私利,往往導致基金業績下滑,吃虧的是購買了這些基金的投資者。
基民索賠 有法可依
“‘老鼠倉’實際上是基金經理利用已掌握的內幕信息和基民的資金,為自己謀利,這實際上構成了內幕交易,根據《證券法》,基民可以提起索賠。”曾代理過多起股民索賠案的河北功成律師事務所律師薛洪增說。
據介紹,《證券法》第76條規定:內幕交易行為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行為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這成為基民索賠的重要法律依據。
“對于賠償金額,理論上可分兩部分,一部分是基金經理利用基民資金的非法所得,另一部分是基金經理的‘老鼠倉’行為給基民投資的基金帶來的損失。”薛洪增說。
另外,基民若提起賠償訴訟,可以起訴基金經理也可起訴基金公司。“基金公司應賠償受損失的基民,因為這其中不光是基金經理的過錯,基金公司在公司流程設置的時候存在疏忽,導致了基金經理這一過錯的產生。另外,基民買基金相當于與基金公司簽訂了合同,‘老鼠倉’表明基金公司已經違約。”薛洪增說。
基民維權容易獲賠難
但是,有法律依據并不表明基民遇到“鼠患”就能順利拿到賠償。
“雖然法律明文規定可以索賠,但真正實施起來,有很大難度。由于基金經理的非法所得不是很多,分攤到每個基民頭上的錢也少得可憐。在這種情況下也就失去了索賠的意義,因為相對于索賠金額來說,起訴的時間成本和金錢成本太大。”薛洪增說,基金“老鼠倉”涉案金額普遍不大,這導致不少基民容易放棄起訴。
另外,目前國家并沒有對內幕交易有明確的司法解釋,基民的損失也很難界定,賠償金額也就難以判定。
“雖然每個基民的損失可能不大,但千千萬萬個基民的損失加起來不會小,而且可能都進了基金經理一人的腰包,即使揪出了‘老鼠倉’,基民拿到賠償的難度仍很大。”薛洪增呼吁,在“老鼠倉”被查出后,對基金經理的非法所得不應該只是“沒收”,應該計入該基金賬戶或通過其它途徑分派到違法行為期間的每個基民頭上,因為這些非法所得利用了基民的資金。
記者手記 基金經理拿什么保證責任心
隨著中國基金業的壯大,基金暴露出來的問題也越來越多。今年上半年,我國的587只基金整體大幅虧損4465.47億元。很顯然,這份“成績單”是不及格的。
而在基民遭受巨幅虧損的同時,基金卻在做著“旱澇保收”的買賣:上半年60家基金公司獲得近150億元的管理費收入,較2009年同期增長18.58%。有些業績巨虧的基金經理居然還漲了年薪。
更令基民憤怒的是,即使如此,基金經理用基民的錢為自己謀私利的“老鼠倉”案件仍是屢屢出現。
基金公司和基民的關系本是一種信任與托付的關系,基民把錢交給基金公司打理并交納管理費,是為了讓資產增值。但面對基民的這份托付,基金經理的責任心難道只能靠基金經理的人品來保證嗎? 文/本報記者陳冬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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