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毛瀚民 發自深圳
9月6日下午,證監會通報,因涉嫌老鼠倉交易,景順長城、長城基金三名基金經理老鼠倉審判結果終于出爐。涂強和劉海被行政處罰,韓剛則成為首名被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老鼠倉基金經理。這是繼唐建案、王黎敏案、張野案后,證監會查處的第二批基金經理違法違規案件。
韓剛入獄五年
去年在深圳證監局的一次現場檢查行動中,上述三名基金經理的老鼠倉行為暴露在監管者視野中。去年9月,證監會對他們立案稽查。
證監會在9月6日的媒體見面會上通報,涉嫌違法基金經理韓剛已被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另兩名基金經理涂強和劉海被取消從業資格、沒收違法所得,并分別被罰款200萬元、終身禁入市場和罰款50萬元、3年禁入市場。
為什么上述三名基金經理同樣的行為,但只有長城基金原基金經理韓剛被追究刑事責任呢?證監會相關部門負責人解釋,第一要看違法行為是否發生在《刑法修正案(七)》實施之后,第二要看涉案金額是否達到公安機關的追訴標準15萬元以上。他表示,調查顯示,韓剛的老鼠倉行為在《刑法修正案(七)》實施之后又發生了14次,而涂強為8次,劉海為0次,再考慮到涉案金額,于是僅對韓剛追究刑責。
根據證監會初步調查的證據,韓剛自2009年1月6日任長城久富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至其違法行為被發現期間,利用任職優勢與他人共同操作其親屬開立的證券賬戶,先于或者同步于韓剛管理的久富基金多次買入、賣出相同個股,獲利較大,涉及27萬元,情節嚴重。
而根據《刑法修正案(七)》,韓剛上述行為涉嫌《刑法》第108條規定的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
證監會已經將韓剛涉嫌犯罪的證據材料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并將待刑事處罰后再作出取消從業資格及市場禁入的決定。上述負責人表示,公安機關會利用更豐富的調查手段對一些證據進行固定,具體涉案數額和行為此后再公開。
涂強自買自賣
涂強和劉海的行為則違反了《證券投資基金法》、《證券法》等的有關規定。據悉,涂強被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200萬元罰款,失去了從業資格,終身市場禁入;劉海被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50萬元罰款,失去了從業資格,3年市場禁入。
涂強,1969年12月生人,時任景順長城基金系列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包含優選股票基金、動力平衡基金、貨幣市場基金)、景順長城鼎益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鼎益基金”)基金經理。
從2006年9月18日起,至2009年8月20日案發,3年間,涂強等人通過網絡下單的方式,共同操作涂強親屬趙某、王某開立的兩個同名證券賬戶從事股票交易,先于或與涂強管理的動力平衡基金等基金同步買入相關個股,涉及浦發銀行(600000,SH)等23只股票,為趙某、王某賬戶非法獲利379,464.40元。
2006年11月16日是罪惡故事的開始,當日涂強賣出4,280股贛粵高速(600269,SH),而11月7日、17日,動力平衡基金共賣出200萬股。同年12月1日,涂強買入3,300股泰豪科技(600590,SH),同日動力平衡基金買入69.22萬股。景順長城投資部晨會紀要成為完成其老鼠倉行為的一個重要證據,因為其因此獲得大量關于基金的操盤計劃。
通過先于或與涂強管理的基金及其他有關基金同步買賣相同股票的手段,之后的兩年多,涂強順利參與了濟南鋼鐵、廣州友誼、浦發銀行等股票的內幕交易。
證監會調查發現,涂強提供了趙某、王某賬戶的部分交易資金,是該兩個賬戶股票交易獲利的受益人。
而景順長城提供的相關情況說明,公司會議紀錄,當事人詢問筆錄,相關基金和趙某、王某賬戶股票交易紀錄,趙某、王某賬戶股票交易下單電腦MAC紀錄以及下單交易IP地址等在案證據證明,均足以認定上述事實。
據悉,涂強在陳述、申辯材料中對因個人的行為給所在公司及行業造成的負面影響表示悔過,愿意接受處罰。但提出自己并沒有主觀故意去侵害基金持有人的利益,事先告知書列舉的部分交易在交易股票類型和時間上不符合“老鼠倉”行為特征,并請求對其減輕處理。
證監會就此復核,在涂強任基金經理的近3年時間里,其所控制的賬戶持續不斷地出現與基金投資高度關聯的交易行為,表現為提前或同步買或賣相同股票。這一長期連續發生的客觀事實表明,涉案個人賬戶的搶先交易行為不是偶發的、巧合的,而是有意識的、習慣性的。
同時,根據景順長城提供的情況說明,該公司2008年7月之前實行基金經理在晨會上報告當日操作建議的日例會制度,并留有晨會紀要,后改為基金經理通過投研系統提交操作計劃,2009年5月后改為由基金經理經審批后直接下單。晨會紀要、投研系統投資操作計劃向基金經理開放查詢。涂強通過參加晨會或登錄投研系統,可以知悉景順長城旗下有關基金投資建議。
一個老鼠倉三種命運
同時被通報處罰的還有,長城基金旗下長城穩健增利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債券型基金”)基金經理劉海。劉海1978年7月出生,自2008年8月27日任債券型基金經理起,劉海通過電話下單等方式,操作妻子黃某于國泰君安證券深圳蔡屋圍金華街營業部開立的同名證券賬戶從事股票交易,先于其管理的債券型基金買入并賣出相關個股,涉及鞍鋼股份、海通證券、東百集團等3只股票,為黃某賬戶非法獲利134,683.57元。
然而,同樣的違法行為,帶來的卻是三種命運。其中劉海的處罰最輕,被沒收違法所得13.47萬元,處以3年市場禁入措施;涂強則被沒收違法所得37.95萬元,并處以200萬元罰款,并被處以終身市場禁入。而韓剛,則成為三人中唯一被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證監會將在刑事處罰后再做出取消從業資格及市場禁入的決定。
“韓剛將是首例涉嫌違反《刑法修正案》(七)第180條第四款規定的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被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上述證監會部門負責人指出。
“根據‘刑七’規定,一旦韓剛罪名被認定,視其犯罪情節,如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一位北京的律師對記者指出。
這意味著韓剛將有可能鋃鐺入獄,這與其他兩人所受的行政處罰差距較大。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對此指出,這是根據2009年2月28日,“刑七”針對利用非公開信息交易罪相關條款調整以來,據最高檢、公安部《關于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針對三人的涉案金額、時間與情節嚴重程度而定的。
上述部門負責人指出,移送公安機關的其中一個重要標準是,其違法交易的發生時間是否在2009年2月28日之后。其中,在2009年2月28日后,劉海并無違法交易,涂強在此后仍有8次交易,韓剛則有14次交易,違法所得達到27.7萬元,因此韓剛無論從時間、金額還是情節嚴重度上,都踩到了移送的紅線。“這也是出于證據采集上比較充分的考慮。”上述部門負責人指出。
而上述北京律師則指出,三人違法情節基本相同,韓剛成為唯一被移送追究刑事責任的,只能說其運氣比較不好,踩到了“刑七”修改的紅線。但該律師指出,韓剛不會是最后一個,以后移送司法機關的案例將會越來越多。“違法所得15萬元以上的都要移送。”該律師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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