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全國人大和監管機構相關人士調研了深圳幾家大型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北京和上海均有私募機構被調研,調研的主要內容是目前私募基金的運作架構以及未來私募基金的監管模式。對于陽光私募納入監管,私募的態度雖然多表贊同,但也有猶疑。
證券時報記者 劉宇輝 杜志鑫
本報訊 據知情人士透露,近期全國人大和監管機構相關人士調研了深圳幾家大型私募基金管理公司,調研的主要目的是為《基金法》修改征求業內意見,探討未來《基金法》修改中對私募基金的監管模式。
記者也從其他渠道獲悉,私募基金發展較集中的深圳、北京和上海均有私募機構被調研,主要是一些規模相對較大的品牌公司。
據相關人士透露,現階段陽光私募是采取和銀行、信托的三方合作模式,這種合作模式有《信托法》和《合同法》的保障,如果采取新的監管模式,又需要有新的法律保障,這也是《基金法》修改的重要課題。
證券時報記者獲悉,監管機構此次調研的主要內容是目前私募基金的運作架構以及未來私募基金的監管模式。“對于私募基金如何監管,業界和學術界目前存在兩種觀點,一種是采取較為寬松的備案制,另一種是設置一定的門檻,仿效香港實行牌照制。”一位知情人士表示。
所謂備案制,是指私募基金只要將該基金的具體情況資料交與相應的行政管理機關備案即可。相對于目前證監會監管基金和股票發行的審批制和核準制而言是十分寬松的。支持備案制的人認為,我國私募基金歷史較短,尚處于發展初期,不應過多干預。全國人大財經委副主任、此次《基金法》修改小組組長吳曉靈也曾表示,從她個人角度來看,對私募基金施行備案制是可行的。
不過,出于更好地防范風險的角度考慮,也有不少業內人士主張參考香港,對私募基金實行持牌管理。只有取得證監會發放的牌照才能進行相應的私募資格。在不少人士看來,參考香港實行牌照制或許更有利于私募基金的規范和管理。
對于陽光私募納入監管,私募的態度雖然多表贊同,但也有猶疑。有私募人士擔憂,如果最終監管層決定采用牌照制,可能存在門檻過高、溝通渠道不暢、不確定因素過多等問題。他說,現在公募基金公司做好了各方面準備,要拿到牌照尚要受很多條件制約,私募實行牌照制是否也會出現同樣的局面,值得擔憂。若真如此,私募的靈活性就大打折扣。
就在監管層對陽光私募進行調研的同時,公募基金業內出現了一種頗有意思的呼聲: 有業內人士表示,有必要將基金公司業務發展順序理順,應從私募向公募發展,而不是現在的“先拿老百姓的錢練手,練好了再給富人理財”的從公募到“一對多”。因此,有人士建議,今后監管層應該允許合資格的私募基金公司發行公募產品,他認為,若這樣,將加速大批有公募管理經驗和良好溝通能力的“正規軍”投身私募,搶占制高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