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本報記者 李濤
“公募基金難以滿足部分投資者提高財產性收入需求,這就是私募基金發展存在的必要性,具有重要意義。目前,私募基金獲得了快速的發展,但是監管力量明顯缺乏。人大財經委吳曉靈副主任委員對于《基金法》修改觀點非常明確,就是主張私募基金要納入法律規范當中。”原全國人大財經委《證券投資基金法》起草工作小組組長王連洲日前在出席第一屆中國私募尖峰論壇暨和訊網私募基金頻道上線發布會時作出如上表示。
王連洲同時強調,如果說私募基金存在和發展的意義過去沒有被市場或者是有關方面充分認識,并為其提供必要、合法的生存環境,那么可以預期今后這種情況會有大的改觀。“因為私募基金的發展起碼有這樣幾個好處和作用:有利于優化我國證券市場投資結構,提高市場的流動性;有利于我國理財產品建立完善理財服務體系,滿足投資者多樣化、多層次的投資需求;有利于構建我國資本市場良性競爭環境,有私募基金在這里比照,公募基金也有壓力,也要學習;有利于謹慎地發展我國金融衍生品市場,提高金融服務的深度與廣度,特別是融資融券、股指期貨推出以后,私募基金將成為融資融券、股指期貨最活躍的機構參與者之一,成為促進中國金融資本市場進一步健康發展的重要力量。”他說。
在王連洲看來,私募基金進一步發展面臨的一些問題,主要是缺少應有而必要的法律,當事人之間的協議和允諾無法得到應有的法律保護,從而影響到資產委托者對資產管理者充分信賴。很長時間以來,業內人士要求《證券投資基金法》在修訂時將私募基金納入到法律監管范圍,“給予私募基金明確法律定位呼吁,應該受到有關方面的重視,使私募基金獲得同樣公平的支持和對待,促進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協調的發展,不要歧視,不要偏見。”
王連洲認為,為了私募基金健康發展,監管層也應該考慮到其出身背景,公平對待所有的資產管理公司。“要制定符合行業特點的監管規則,對私募業務進行監管分類。更為重要的是,私募基金需要納入基金法的規范,私募基金注資人資格、數量以及銷售渠道和方式,都需要做出明確的規定,以利于外部依法監管。”(14C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