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國際資本市場上,華爾街的對沖基金往往是世界最頂尖股票投資人的代表。一直以來,他們身揣著巨額美金,身后跟隨著無數粉絲票友,年復一年的沖擊著國際市場。從根本上來說,近些年來對沖基金能有如此傲人的發展,與其基本不受監管的特性有著直接的聯系。
對于絕大多數美國對對沖基金來說,基金的管理人可以依據美國投資顧問法豁免登記。憑借其豁免權,對沖基金能自由的在多個市場上反復交易,交易額度,交易方法以及披露標準等無需受到投資公司法的諸多限制,僅需保證在交易證券的過程中滿足SEC(美國證券交易管理委員會),和交易期貨的過程中滿足CETC(美國期貨交易管理委員會)的操作標準即可。
在經歷了麥道夫詐騙案以及2008年的次貸危機之后,美國政府開始重新認識監管對于金融市場的重要性,希望通過立法來對對沖基金進行適當的監管,完善市場機制。歷史證明,為了避免某些相對影響過大的事件的發生,法律在一定程度上向市場讓步是有必要的。2009年10月,美國批準了“私募基金投資顧問注冊法”草案的修訂版,包括要求私募基金向SEC注冊,擴大投資顧問的披露信息,擴大SEC對“投資顧問法”的解釋權等。該草案可能會在今年年底付諸實際。我們可以看到,這些所謂的改變只是要求對沖基金做適當的披露信息,畢竟在此之前的對沖基金幾乎是個完整的黑盒子,立法并無其他政策性的改變,也沒有對私募行業的限制之意。即便是承受了巨大損失,美國監管機構依然只是要求對沖基金行業更透明一些,更規范一些,使得整個行業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可監管性。因此如何能在盡量保證資本市場平穩發展的前提下盡可能的使行業市場化,這一方面的經驗,對于私募行業剛剛起步的我們,是有著積極的借鑒作用的。
從我國來看,首先市面上的私募基金大多是以信托的形式在信托公司平臺下發行,產品受到“信托法”及“信托公司管理辦法”的規范,雖然具體監管及某些操作法規并未有細則出臺,但基本也做到了有法可依,有例可循。而對于國外更加普遍的,在行業相對更有優勢的有限合伙制,由于我國相關法律法規還不完善,尤其在稅收方面并沒有出臺相關政策,因此目前采用有限合伙制的私募基金還是鳳毛麟角,總的來說私募行業的市場化程度不高。同時,某些階段性的政策也存在對整體行業產生負面影響的可能。比如去年銀監會規定私募基金需清盤后才能提取業績提成,這有可能會逐步將私募基金的續存期限制在一個較短的時間里,使得投資難以做長期布局。同時,去年為防止信托基金過度打新股而停開的信托賬戶,可能也在一定程度上暫時抑制了私募基金行業的短期發展。
從對沖基金在國際市場的發展來看,我們可以肯定私募基金行業在我國的發展前景是比較樂觀的,未來的空間也很廣大。而對于這樣一個行業的發展,參照發達國家的經驗,監管機構可以以疏導為主,將整個行業逐步規范化,完善市場化機制。如何能以發展的眼光來看待這個行業,讓系統中的每個部分都能做到各司其職,健康發展,是我們需要繼續思考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