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基金”)評價業務的自律管理,提高基金評價業務評估工作的專業性和有效性,根據《中國證券業協會證券投資基金評價業務自律管理規則(試行)》等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中國證券業協會基金評價業務專家評估工作組(以下簡稱“專家組”)是中國證券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非常設的評估咨詢機構,在協會的指導、監督下開展工作。
第三條 專家組的宗旨是根據我國基金評價業務發展的需求和協會的工作部署,圍繞“自律、服務、傳導”三項基本職能,堅持“依靠專家、發揚民主、實事求是、客觀公正”的工作原則,
引導和推動基金評價業務的健康發展。
第四條 協會負責指導、監督和組織實施基金評價業務的專業評估工作,協會基金公司會員部負責專家組的日常事務。
第二章 職 責
第五條 專家組的主要職責是:
(一)對申請從事基金評價業務活動的機構所提交的基金評價理論基礎、標準、方法、內控制度和業務流程進行專業評估;
(二)對基金評價機構調整后的基金評價標準、方法、內控制度和業務流程進行專業評估;
(三)參加協會組織的對基金評價機構業務檢查,對基金評價機構基金評價業務合規性進行專業評估;
(四)參與其他需要對基金評價業務作出專業評估或提供專業咨詢的事項。
第六條 專家組召集人的職責是:
(一)召集和主持專家組會議,審定評估程序,保證評估程序的透明性、公正性和有效性;
(二)確定評估任務,制定評估方案并有序開展評估工作;
(三)代表專家組簽署評估報告等有關文件;
(四)代表專家組與監管部門溝通或向協會會長辦公會報告工作;
(五)履行協會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七條 專家組成員的職責是:
(一)參加專家組會議;
(二)審議評價機構提交的入會申報、備案或變更材料;
(三)審慎負責地填寫工作底稿和表決意見,獨立發表個人評價意見、獨立表決;
(四)協助撰寫對評價機構的評估報告;
(五)履行協會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八條 專家組成員構成應符合代表性、專業性要求。人數根據實際需要決定,原則上不超過30名。專家組成員由證監會相關部門、協會、社保理事會、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證券交易所、基金管理公司、基金代銷及托管銀行、研究機構、會計師事務所等選派的人員組成。
第九條 專家組成員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一)有較高的專業水平與豐富的從業經驗;
(二)有良好的行業聲譽;
(三)關心行業發展,熱心協會工作;
(四)有充足的時間和精力參加專家組的活動;
(五)協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 專家組成員由協會聘任,任期兩年,可連任。經協會同意,專家組可適當吸納行業相關專業人士列席專家組評估會議。
第十一條 專家組成員如受到相關監管部門行政處罰和協會警告以上(含警告)紀律處分,將自動取消其在專家組的成員資格。
第十二條 專家組成員在任期內累計兩次無故不參加專家組會議,累計四次請假不參加專家組會議,視為自動退出專家組。
第十三條 專家組成員自動退出專家組或不再成為專家組成員的,協會可等額補充新成員,新成員的職務和任期與被替補的成員的原職務與任期相同。
第四章 評估程序
第十四條 基金評價業務專業評估工作采取形式審查、專家評估、協會審定相結合,資料審查、現場詢問、實地檢查相結合、定性分析與定量分析相結合的方式進行。
第十五條 基金評價業務形式審查重點審查申請材料形式要件的完備性和各項量化指標的合規性;基金評價業務專家評估重點審查申請機構四大類指標:
(一) 機構持續經營能力及其盈利模式,基金評價人員的執業能力;
(二) 基金評價理論基礎、分類方法、評價體系的科學性、系統性、一致性、公正性和獨特性;
(三) 信息數據的公開性以及信息采集制度和存儲機制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四) 基金評價內部控制制度、利益沖突處置機制的完備性和執行力。
第十六條 協會根據申請基金評價業務的申報情況,確定組織召開專家組評估會議,選定參加會議的專家組成員,通知被評估機構。協會紀委或紀律監察部門可列席會議。
協會認為有必要時,可采取通訊的形式召開評估會議。
第十七條 專家組評估會議可分組召開,每組出席的成員數不多于12人,由協會指定其中1人為召集人,履行召集人職責。評估程序如下:
(一)協會受理基金評價業務的申報材料,對申報材料的合規性進行初審,并向評估會議提交初審報告;
(二)協會組織評估會議,專家組成員審閱申報材料;
(三)召開評估會議,被評估機構的相關人員到會陳述;
(四)召集人組織對被評估機構的各項評估指標進行討論,認為有必要時可以詢問被評估機構的相關人員,也可以組織對被評估機構進行現場考察,或委托有關機構和人士實施現場考察;
(五)專家組成員獨立發表評估意見,對評估指標進行表決;
(六)專家組成員撰寫工作底稿,簽名確認后交協會備案;
(七)協會撰寫評估報告,做出是否核準基金評價業務備案或入會的決定,報證監會備案;
(八)協會發布具備基金評價業務資格的機構名單并函告基金評價業務申請機構。
評估會議列席的專家等不參與表決。
第十八條 專家組的表決結果、評估意見和評估報告,是協會進行決策并審定是否核準業務備案、入會或變更業務范圍的重要依據。
本規則第十五條列示的四項評估指標其中一項以上(含一項)經表決未通過的,協會不予核準申請機構的備案或入會申請。
第十九條 專家組成員參加評估會議應當遵循以下要求:
(一) 勤勉盡職,客觀、公正地對基金評價機構進行評估,獨立發表個人意見、行使表決權;
(二)保守基金評價機構商業秘密;
(三)不擅自對外發表與評估對象和內容相關的意見;
(四)不得有與其他專家組成員串通打分或表決的行為;
(五)不得接受評估對象提供的任何形式的饋贈;
(六)不得為其他評估對象提供指導或咨詢。
第二十條 專家組成員與被評估機構存在如下利益關系的,應當主動報告協會并主動履行回避義務:
(一) 本人或其直系親屬在被評估機構中工作的;
(二) 本人近五年內曾在被評估機構中工作的;
(三) 本人所任職機構與被評估機構存在重大利益沖突的;
(四) 其他可能影響評審工作公正性的情形。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本工作規則經報備中國證監會后生效。
第二十二條 本工作規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