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時報兩會報道組
本報訊 全國政協委員、廣東證監局局長侯外林日前向本次大會提交了“關于修改《證券投資基金法》 建立我國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監管體系”的提案。提案指出,應盡快修訂《證券投資基金法》,賦予私募基金合法地位。
目前我國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正進入一個快速發展的新階段,但立法和監管的缺位嚴重制約了其規范健康發展。提案指出,法律地位不明限制了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的發展空間。私募基金在法律上沒有取得合法地位,處于“原生態”,無論籌資、運作還是分紅,均采用一種非公開的民間合作方式,缺乏法律保障,致使許多私募基金不愿“浮出水面”。
同時,運作機制不透明也不利于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由于缺乏相關法律規范,目前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的內部運作處于不透明狀態。表面上看,私募基金以有限責任公司或有限合伙制、信托制等形式建立了相應的治理機構,但事實上,信托制和公司制的基金受托人、基金管理人、基金發起人身份交叉重疊,基金受托人多由基金發起人決定,而基金發起人又由基金管理人擔任,三者相互制約的關系被打破,監管無從談起,沒有為投資人提供制度化的保障。
此外,監管缺位容易造成境內外私募基金監管失衡。提案指出,隨著我國證券市場日益國際化,大量外資基金對我國資本市場和經濟發展的影響越來越大。按照目前境外成熟市場的監管改革趨勢,這些私募證券投資基金及其管理機構都將接受監管機構的監管,如果我國不采取相應的監管措施,將造成嚴重的監管失衡。
為此,提案建議,應盡快修訂《證券投資基金法》,賦予私募基金合法地位。法律地位缺失是阻礙私募基金規范化發展的核心問題。建議適時修訂《證券投資基金法》,明確地將私募基金納入金融監管法律框架內,賦予私募證券投資基金市場合法地位,為其規范健康發展奠定法律基礎。
提案稱,在此基礎上,應借鑒海外經驗,確定私募基金監管思路和監管規則,既要避免監管不足,也要防范監管過度。在目前我國實行銀行、證券、保險分業監管體制的情況下,可以借鑒國際上私募基金監管的通行做法,由中國證監會統一負起對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的監管職責。
提案還建議,應探索建立私募基金監管的制度框架。私募基金監管框架,包括基金設立、產品設計、市場營銷、資產托管、投資運作、信息披露等內容,其中重點應明確有關各方的法律責任和權利義務關系。此外,還應探索建立私募基金投資人資格和管理人資格管理制度,不允許風險承受能力弱的投資者參與私募基金投資,降低私募基金風險的外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