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前國內首只合伙制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有限合伙)產品推出,相對于此前陽光私募以信托產品為主流的創新引起業界關注。
河普潤合伙制私募基金采取合伙制企業的組織形式,由普通合伙人和不超過49個人的有限合伙人組成。該基金引人關注的主因是在信托證券賬戶暫停開立,而《證券登記結算管理辦法》修改后,明確了合伙企業可以開立證券賬戶的背景下出爐的。
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有相對優勢,但也有發展瓶頸。首先,有限合伙制相對于公司制企業而言,前者免征企業所得稅,可以避免投資行為之上的雙重稅負。其次,有限合伙制具備靈活的決策機制和激勵機制。然而,目前適合我國合伙制私募基金發展的法律環境、稅收環境以及配套法規、措施等還不完善,組織形式上的復制不足以彌補政策監管隱憂。
我國的企業制度所面臨的法律體系與歐美的體系有所不同,歐美體系的企業制度有發達的無限責任法,個人財產經過嚴格登記,對有限合伙制企業,有限合伙人(出資人)可以對普通合伙人(管理人)的個人信用情況、個人財產情況進行嚴格調查,一旦有限合伙企業出現資不抵債,有限合伙人按照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其他債務則由普通合伙人用個人財產來償還。
而我國目前的法律體系尚無《個人破產法》和《無限責任法》,另一方面,信用體系也不完善。同時,有限合伙企業不具備完全的法律地位,不是法人,根據我國《民法通則》,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無法行使訴訟權和被訴訟權。另外,我國合伙企業還面臨工商登記等配套法規措施不完備的狀況。(國信證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