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上海證券報2月1日報道,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財經委副主任委員吳曉靈在“中國私募基金2010年會”上表示,陽光私募的提法是在表達一種合法生存的期望。鋪就私募陽光之路,需要從宣傳、自律和立法三方面進行努力。
吳曉靈表示,盡管中國私募基金有了很大的發展,但是對其進一步發展,社會上是存在著疑慮的。要想在法律上給其以合法的空間,也不是沒有阻力的。因此,首先就是加強宣傳,讓更多的人了解私募基金的作用和防范風險的方法。
“自律,就是用自身的努力創造信譽資本。”吳曉靈表示,“私募基金管理人是高智能的管理人員,是以自己的知識和人力資本來創造財富的,因而,要用自己實際理財的結果來創造信譽資本。”
“立法,就是要明確社會認可的行為規則和界限。”吳曉靈指出,私募基金很長時間內是在監管豁免條款下生存的,盡管此輪金融危機后,很多人提出要加強對私募基金的監管,但是這些監管不是審批,而是信息的透明。
吳曉靈認為,投資基金的立法應該在三個方面來進行加強。
第一,要明確地界定公募和私募。吳曉靈表示,明確私募宣傳方式的目的,就是要讓投資人更好的了解資產管理人的管理能力,讓管理人要更好的了解投資人,最好是面對面相互加深了解,這樣才能夠做到風險可控。
第二,明確監管方式。因為涉及了社會公眾的利益、涉及中小投資者的利益,對于公募基金要執行嚴格的監管,在原來的《證券投資基金法》中已經做了很多規定,當然還有完善的余地。而對于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應該更多采取適度監管原則。如果私募基金管理的量超過了一定的限度,對于二級市場可能有比較大的影響,監管當局應該有所知道,即備案。
第三,明確信息披露。信息披露是兩個方面的,一個是對投資人而言,投資人需要在一定范圍內了解到必要的信息。如果資金量比較大,有可能對社會產生潛在系統性風險,監管當局也可能需要知情權,在多大的范圍內知道,法律當中也應該給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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