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筆者從一頗為權威的消息來源聽說,國內重量級私募——重陽的管理規模已達50億,趕得上一家小型的基金公司,而這“趕英超美”的迅猛之勢不過是在近一年才發力的。幾乎是同時,筆者又聽到一個驚人的小道消息,傳某重量級公募基金公司總經理也要投奔私募。兩則消息無論虛實都傳達出一個很明確的信號:私募很強大。
私募如此強大的助力直接來自營銷的公募化。近期,媒體頻繁報道陽光私募與銀行聯姻的消息,因此,很容易把“銀行賣私募”簡單理解為“公募化”。事實上,問題不在于銀行賣私募,而在于銀行怎么賣私募。銀行賣私募的流程大致如下:銀行以私人銀行“理財產品”為依托招攬投資人,再將這一“理財產品”以單一投資人名義委托給信托公司。就這樣,在銀行“理財產品”的幫助下,私募輕松地跨越了“200人上限”的障礙,也完全有能力把“每份合同20萬元”下限向下破突。因為銀行理財產品既沒有人數限制,也沒有硬性的金額要求。
當筆者驚詫于私募這種“向上”和“向下”的突破時,被一句反問問得啞口無言:“誰說私募投資人就不能超過200個的?我們只是在沒有辦法的情況下,以信托的形式出現,才‘從’了這個‘200人’的規定的!”
既然人數不是問題,那推廣方式是不是個標準呢?在筆者試圖重新定義私募的概念時,發現模糊公私界線并不是陽光私募的獨創,公募基金公司同樣是始作俑者。從專戶“一對多”業務開閘以來,“一對多”就是個“怪胎”:公募的宣傳推廣手段,私募的信息披露,說得準確點,連私募的信息披露都不如。
在從事公募基金新聞報道十多年后,突然發現自己竟然連公募私募都還分不清,或許這就是一個模糊界線的時代,不需要分清。